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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8-04 15:06:36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环境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对以上文件存在建议和修改意见的会员企业,详细说明修订的内容和具体理由,并最迟于8月30日下午14点前将意见电子稿反馈到秘书处。

  

研究部座机:010-84640865-606

邮箱:fanpeipeiby@163.com


附件1: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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