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环境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对以上文件存在建议和修改意见的会员企业,详细说明修订的内容和具体理由,并最迟于8月30日下午14点前将意见电子稿反馈到秘书处。
研究部座机:010-84640865-606
邮箱:fanpeipeiby@163.com
附件1: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附件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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