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解除曲靖市工业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去年8月30日,环保部向云南省环保厅下发《关于暂停云南省曲靖市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通知称:“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置回运铬渣和污染土壤、对历史遗留铬渣堆场采取污染扩散防治措施、对被污染的非法倾倒场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落实治理责任和资金以及加强能力建设等整改任务完成之前,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曲靖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保部关于暂停云南省曲靖市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云南省环保厅督促曲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照整改要求,开展一系列整治工作,并对曲靖市铬渣污染治理整改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经过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现场核查后,认为曲靖已基本达到解除限批的要求,决定自4月13日起解除对曲靖市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
本报讯 5月9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吴兴怀等七被告人进行了宣判。法庭公开庭审中,7名被告全部到庭,并共计聘请了10名律师进行辩护。为便于法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就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案件来源、案件危害后果、铬渣的危害及正确处理铬渣、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为谋取利益,将运输出的有毒铬渣擅自倾倒在土地上;被告人左祥林、汤再杨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有毒的铬渣委托无运输资质的人承运、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处置,致使铬渣被倾倒;被告人袁科、代木常帮助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隐瞒真相、创造条件,致使铬渣被继续倾倒。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左祥林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科、代木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汤再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庭同时判决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平昆的违法所得款四千元、被告人袁科的违法所得款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件全纪录
2011年4月28日至5月4日: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在知道铬渣有毒的情况下,共谋将铬渣运出找地方堆放以便赚取运费,在确定地点后,由吴兴怀、刘兴水雇车运出铬渣共981.54吨,倾倒在麒麟区越州镇等地。
5月15日:因需要合同、发票结算运费,以及左祥林提出要考察从事利用、处置铬渣单位的情况,刘兴水便与代木常、袁科联系帮助隐瞒,吴兴怀雇车运出铬渣60.10吨,由袁科安排堆放在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昌威公司铁厂。
5月19日至20日:左祥林、汤再杨到昌威公司铁厂考察中,袁科、代木常应当知道铬渣有毒,却谎称在从事利用、处置铬渣,汤再杨、左祥林没有认真考察有无从事利用、处置铬渣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实际在利用、处置铬渣的情况下,同意签订合同。5月28日,汤再杨代表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袁科代表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铬渣供给合同。
5月22日至6月12日:吴兴怀、刘兴水继续雇车运出铬渣共4230.52吨,倾倒在麒麟区越州、三宝镇。倾倒在麒麟区土地上的5212.28吨铬渣严重污染了环境,致使陆某家饲养的山羊51只、马1匹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后死亡。截至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去年11月3日鉴定,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王平昆分得的运费4000元、袁科收受刘兴水给予的联系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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