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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投资市场的十项改革建议

2012-07-26 14:12:46  

2012年7月,位于伦敦的律所BATES WELLS & BRAITHWAITE发布了《发展社会投资市场的十项改革》报告,为英国政府提出了十点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以求创造出世界领先的社会投资法律法规环境。 

 

波士顿咨询集团和英国杨氏基金会的一项联合研究显示,方兴未艾的英国社会投资市场在2010-11年度的资金流量仅有1.65亿英镑,其中大部分来自四家社会性银行。而根据“大社会资金”(Big Society Capital)估测,英国社会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缺口却高达9至17亿英镑。不过,“大社会资金”预测到2015年,流入英国社会投资市场的资金有潜力从1.65亿英镑增长到7.5亿英镑。

 

除了资金的匮乏,BATES WELLS & BRAITHWAITE认为法律法规环境的不健全,也是阻碍社会投资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投资是新概念 – 它尚未被纳入现有的政府部门工作框架中。比如,究竟是财务部长还是其他什么官员负责社会投资?目前并不清晰。这意味着,社会投资可能受到忽视,政府可能会回避相应责任。

 

2. 社会投资是不一样的 – 现在监管者和政府方面对于社会投资的知识与了解程度还比较低。由于社会投资同时涉及金融和社会行动等不同科目,因此官员们通常是一知半解。

 

3. 社会投资受双重监管 – 它关乎公民社会,也关乎金融市场。这意味着,社会投资需要遵守两方面的法律,比如慈善法和金融服务法。目前Charity Bank就面临着这方面的困难,因为慈善法和国际资本监管要求在往不同的方向发展。

 

4. 繁琐的金融服务法 – 金融服务监管条例通常非常复杂和缜密,这意味着想要开展一些创新相当有难度,而要发展一个全新的市场就难上加难。操作过程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而后者是为金融市场的其他板块设计的,并不会针对公民社会的紧缩预算和社会形式的投资有所特殊考量。

 

针对这些问题,BATES WELLS & BRAITHWAITE的报告提出了十点发展英国社会投资市场的政府改革建议:

 

1. 无论是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还是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都应被赋予社会投资职责,鼓励出台精准的规范。

 

2. 现行的金融推广规则需要改革,需要考虑到社会或慈善动机的投资人,大众集资和P2P借贷。

 

3. 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应当设立一项特别的授权机制,为大众集资、P2P借贷和其他在线直接投资模式提供便利。

 

4. 旨在加强投资建议和专户管理基金活动的“相适性”规范理念,应当明确包含投资人的社会目标。

 

5. 社会投资及社区利益公司(CIC)应当享受减免税收,以促成合理的投资环境,鼓励更多社会企业的成立。

 

6. 应当改革慈善组织理事投资职责的相关法律,加强并扩展慈善组织社会影响投资的能力。

 

7. 应当改革养老基金理事投资职责的相关法律,增进养老基金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能力。

 

8. 应当改革公司法和合作社法,鼓励成立更多拥有社会目标的公司和更多新合作社。

 

9. 引入一种社会投资基金结构的标准模式,使政府、慈善组织和其他投资人更加容易地进行社会影响结构性基金的投资。

 

10. 合作社及社区福利协会的注册应当转至公司注册处及社区利益公司监管处,并设立一个新的社会经济委员会(Social Economy Commission)

 

此外,报告还建议英国政府将这十项改革措施汇聚成为一项单独的立法,比如“促进社会经济法”。这样一部立法,能够促进并激励社会投资,并且能够使现有法规环境中一些分离及定义模糊的领域更加清晰。

 

BATES WELLS & BRAITHWAITE在努力将社会投资推上伦敦及英国政府的议事日程。他们希望将伦敦推广成为“全球慈善和社会投资中心”,汇聚更多人加入到社会投资的事业当中。在BW&B看来,英国有机会运用其金融服务方面的专长和国内社会投资市场,成为全球社会投资的卓越中心。英国是2013年G8峰会的主席国,BW&B希望社会投资能成为会议的一项议题,并在千年发展目标的修订中增加社会投资的新目标,关注国际社会影响投资数量及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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