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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 法律规定组织可起诉

2012-09-04 11:48:07  

    《经济参考报》记者3日获悉,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简称“政研中心”)等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屡创新高;2012年仅第一季度的环境事故发生次数就与2008年、2009年全年持平。此外,在我国2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7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113起环境污染事故,其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从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到中海油、中金岭南、升华拜克、北矿磁材等公司接连曝出重大污染问题。对此,环保部政研中心与中央财经大学联合课题组在对2003年1月至201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与股价变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部分上市公司以及监管部门等进行调研和访谈,形成了《环保春风难绿股市》研究报告。

  据课题组统计,从2003年1月到2012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事故每年发生次数呈上升态势。2004年、2005年、2007年事故分别为9起、9起、12起;2010年事故数创当时新高,共14起;2011年事故数再创新高,达到41起;2012年仅统计了第一季度就已经达到6起,与2008年、2009年全年发生次数持平。

  该课题组对上述77家上市公司发生的113起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其中有18家上市公司发生多次环境事故,如中海油服等公司,发生环境事故多达7次。在这113起环境事故中,高达50.6%的上市公司并未就环境事故进行公告说明;仅有16.9%的公告在事故发生或媒体曝光两日之内发布;事故1个月之后才发布公告的公司高达9%。

  “环境风险没有成为威胁我国上市公司和行业股价增长的重要因素。”该课题组专家告诉记者,“股价对上市公司环境事故的反应明显具有滞后性,且市场10天左右就能消除这些负面影响。”上述研究报告显示,从2003年到2012年第一季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113起环境污染事故的股价影响看,在媒体对环境事故进行曝光之后,股票收益率并没有立即转负,而是到曝光后第3天才逐渐转为负值,并于第6天降为最低值。而后,随着股价一路上扬,于事故曝光后第10天达到收益率最大值,此后逐渐恢复正常。

  以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为例,记者发现,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污水泄漏事故发生,直到7月13日才由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予以披露,随后紫金矿业股价开始下跌,但到了7月20日,其股价却迎来了涨停,当天成交额达到了14.52亿元之多。有环保专家告诉记者,“紫金矿业曝出污染事故后的股价在其后6个交易日的跌幅加起来不到11%,而经过此次涨停,股价已接近公告之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入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焦点·公益诉讼

  个人未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2011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项规定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

  审议时有意见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此前的草案初次审议过程中,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亦表示,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进行明确界定和限定。与此同时,公民个人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讨论不绝于耳。

  2012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中,将此前规定的公益诉讼的主体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在进行第三次审议时,延续了上述修改,仍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最终的表决稿中,诉讼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最终确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然而对于公民个体是否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二审稿、三审稿和此次表决通过的修正案都仍延续了初审稿的相关规定,没有赋予公民该项诉讼权。

  疑问1

  为何将“团体”改为“组织”

  “组织”数量比“团体”多20万

  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表决稿将“有关社会团体”最终改为“有关组织”,实际上是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他解释称,“社会团体”的概念在社会上有不同的认识,它可以包括很多东西,但同时也是一个窄概念——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

  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万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左右叫“民办非企业单位”,此外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种情况,法工委经过慎重研究,将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的规定修改为“有关组织”。

  疑问2

  为何个人未成为诉讼主体

  直接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个人能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讨论是此次民诉法修改三次审议期间不绝于耳的话题。王胜明表示,法工委已注意到,不少专家和媒体呼吁公民个人提出公益诉讼入法。但是,最终经过反复研究之后,现在公益诉讼的主体中,只写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此纳入。

  王胜明解释说,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公益诉讼的问题,实际上大多数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比如,环境污染跟当地居民、渔民有直接利害关系,食品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对于这种直接损害到公民个人权益的情况,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公民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不需要按照新增加的公益诉讼条款解决。

  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损害公民利益的事件都被提起诉讼。对此,王胜明分析称,没有提起诉讼的原因多为,对老百姓个人来讲,认为损害较小不值得提起诉讼。但同时,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提起诉讼的难度太大,耗钱耗力。

  王胜明称,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公民个人想提起诉讼,但困难重重,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能力的其他人也可以帮助诉讼。包括诉讼代理制度,这些现行法律中都有,目前的渠道都是畅通的。他认为,现行民诉法欠缺的仅仅是自己不是直接受害者,但想以自己的名义代受害者提起诉讼。但是,帮助直接受害者提起诉讼是完全可以的。

  王胜明表示,在民法中,“损害”的概念含义很广,包括人身伤害、财产减少、利益丧失,还包括将要发生的危险。“比如,环境污染有潜伏期,潜伏期也可以提的,不是非等到危险发生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疑问3

  哪些组织适宜提起诉讼

  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探索

  王胜明表示,首先需要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到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有权提起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哪怕有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中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王胜明解释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家,如果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队伍太庞大。

  “那么什么叫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究竟解决什么问题?可能还有不同的认识。对这个问题,哪些组织能够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如果事先拿不出这个办法,也可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再总结经验。”王胜明称。

  焦点·举证逾期

  举证逾期可以对当事人罚款

  王胜明表示,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期限的约束就无法保障整个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因此,此次民事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增加了限期举证的规定。

  与三审稿相比较,表决稿适当作出修改,但对此前有委员建议的将“罚款”一项删除的建议并未采纳。

  在进行审议中,徐显明委员认为,通过立法的方式,给法院增加处罚权不太符合民事诉讼的原则,因为提交证据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妨害司法”或妨害诉讼。因此他认为,诉讼中的司法扩权是件大事,不可随意为之,尤通过立法扩权,更应谨慎,所以建议对这一条应再斟酌一下。建议把“罚款”一项去掉,仅保留训诫及不采纳证据。

  王胜明昨天表示,经过反复研究,规定法院根据不同情节可以有三种办法来处理。第一种是训诫。第二种是罚款。第三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二审稿、三审稿都作了修改,但是逾期提供证据的三种处理方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三审稿的改变主要是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规定得更明确了。

  王胜明称,此处的“训诫、罚款”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要遵守其诉讼规则。修正案明确规定,如果要是罚款的话,还要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说要经过院长批准,罚款的数额是多少。

  其他规定

  >>小额诉讼

  标的额各省自定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一审终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其中关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从一审的5000元到二审的1万元,再到三审的相对数,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变化。

  关于标的额的问题,相对数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王胜明解释称,各省份可以按照自己公布的数字,或者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决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明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法工委和最高法研究过,可能采用两种方法来公布标的额的具体数字,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就各省审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进行发布,另外最高法院也可以授权由各个省的高级法院每年来公布一个数字。

  >>检察监督

  提起检察监督条件明确

  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王胜明表示,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的问题。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此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

  为什么作出这个规定?王胜明表示,一个基本的理由主要是,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对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都是不利的。所以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当中,根据常委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先向法院提,可能法院不理你,或者法院说你提的没道理,驳回你的申请,或者法院说,你有道理,然后启动再审,但是再审之后的判决或者裁定还是错的,或者是发生了新的错误。在这三种情况下,你都可以找检察院。这样也符合检察院监督的职责。

  >>再审审级

  可以向原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向哪一级法院提出一直是民诉法修改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考虑到,让原审法院改变判决不太容易,而且可能涉及地方保护的问题。

  王胜明解释称,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反复研究,对于这个原则予以坚持。但同时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证据事实的认定等,规定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这意味着,法律实际上把究竟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你认为哪个法院处理你的事更适当,你也相信能够比较公平、合理地来处理你的问题,你就可以找哪个法院。”王胜明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李轩此前表示,立法部门的初衷是好的,但他担心在执行中会给地方法院留有变通执行的借口,地方法院会强行要求当事人先到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才能再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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