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节能。一是建筑物能源证书制度,欧盟各国都已推行。政府对所有建筑物都按每平米耗能情况进行登记,并制作成证书。法律规定业主出租或出售住宅,必须同时出具此证书。丹麦的建筑物能源证书分别对一家一户型住宅、公寓式住宅和商用办公建筑颁发。新建筑必须符合新的能源标准方可开工。二是鼓励建筑物节能改造。德国全国有3900万套住宅,其中有75%建于1979年之前。法律规定若业主要对住宅翻新改造,必须符合新的能耗标准。政府相应推出鼓励措施,由国家开发银行给予低息贷款支持,联邦政府再补贴银行。一旦改造后的建筑物达到CO2减排指标,业主还款的本金还可免除15%。2001~2005年,仅实现建筑物的CO2减排标准,联邦政府为贷款补贴支付了15亿欧元。2006~2009年将达40亿欧元。目前全国已有500万套住宅改造获得优惠贷款,减排CO2 400万吨。德国还出现“零供热”建筑,全年都依靠太阳能取暖。
交通节能。一是汽车发动机改造。由于柴油发动机比汽油发动机能耗降低35%,到2005年,德国全国汽车已有50%为柴油发动机。1990年以来,汽油发动机的效率也提高了20~25%。1990~2004年,全国汽车发动机效率提高了一倍,汽车燃料消耗减少了40%。二是税收。德国的汽油价格中,税收占70%。法律还针对高速公路货车按CO2的排量收费,而使用天然气的汽车到2020年前享受免税优惠。三是推广新型燃料。第二代生物燃料占市场的3.4%,由此每年CO2减排500万吨。四是能耗标识制度。尽管政府没有强制淘汰高耗能汽车,但有了强制性的能耗标识,类似于家电、建筑物那样,消费者自然容易做出选择。2012年之前高耗能汽车生产设备有望逐步淘汰。
家电和照明节能。丹麦在2005年10月设立了节能信托基金,如对节能冰箱每一台都有补贴。比利时弗莱芒区地方政府向居民发放购物券,指定此券在2006~2007间必须用于购买节能灯具。
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收购(Feed-in)。与常规能源发电比,可再生能源(生物、风能、太阳能等)发电成本高。针对电网公司缺乏收购动力,政府有三种政策干预模式:一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配额制,要求电网运营商分担购买某一固定数额的电量;二是以爱尔兰为代表的招投标制;三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按保护价强制收购接入(Feed-in)。在德国,四大电网运营商收购常规能源发电价格为20欧分/千瓦时左右,但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为50欧分/千瓦时。政府允许电网提高电力零售价格(0.65欧分/千瓦时)。为此平均每个德国家庭每月增加电费开支1.5欧元。这种模式的电价比配额制低8欧分/千瓦时。公开招标制下电价也较低,但因招标周期问题,不利于能源产业长期发展。爱尔兰正拟转向Feed-in。丹麦还对电网重新进行了国有化,对新能源也实行Feed-in制度,风力发电占其电力的21%。
CO2排放配额交易。欧盟根据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让各成员国分别承担了CO2的减排任务,然后各国又对能源、加工制造业等排放CO2的企业核定排放配额作为合法“排放权”,企业若超额排放,必须到市场上购买配额。这就形成了企业之间排放权的配额交易市场。据称德国企业CO2排放配额近于用完。笔者2006年4月考察时,巴黎证券市场上CO2配额每吨成交价由21日的21欧元涨至25日的30欧元。此外,根据世界银行的一项安排,这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相应地增加自己的配额。
发电减排。在丹麦,发电用柴油价格中能源税和CO2税占了2/3;发电用煤价中能源税、CO2税超过85%。但可再生的如木屑、草不征能源税。结果化石燃料几乎为生物燃料价格的2倍,而发电后每度电的收益率前者却远低于后者。这就极大地刺激了可再生能源和垃圾发电的开发。热电联产减排,即发电和供热业务合并,网点铺开,以大幅减少热和电的传输损失。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丹麦的供热和发电集中于15家企业。实行热电联产后,热电厂星罗棋布,2005年达694家。结果燃料消耗减少30%,燃料热效由40%升至90%。
政策公关。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政府需要就节能减排政策意图和意义与公众、能源提供商、工业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联络,进行政策宣传、项目咨询和信息沟通等服务。有关机构还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广泛交流。这些工作不仅政府部门自己做,还委托大量的社会组织代理,它们的分支遍布社区。
立法保障。欧盟关于能源节约和能源效率颁布了若干指令。建筑物能源指令(2002年)提出了计量建筑物能耗的方法,设立新建筑物最低能效标准,建立建筑物能源标识制度,业主在出租、出售房屋时必须出具能耗等级证书,公共建筑物上必须标示能耗证书。欧盟能源效率指令,要求在2008~2016的连续9年中要节能9%,每年节能1%。此指令对公共部门、能源供应商都规定了具体的义务,并设计了详细的测算、审计和报告方法。欧盟生态设计指令规定了锅炉、热水、办公自动化设备、电视机、充电器、办公照明、街道照明、空调器等14种产品或设施的技术与经济标准。德国从1976年以来,先后颁布了建筑物节能法、机动车辆税法、热电联产法、节能标识法、生态税改革法、可再生能源法等8部法律。这些立法都有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如联邦经济技术部负责节能和提高能效工作;环境和核安全部负责CO2减排、再生能源和核能工作;交通、建筑与城市发展部负责交通、建筑物的节能工作,等等。
节能减排可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其中决策者必须有深刻认识,并率先垂范。2006年丹麦议会7个党派达成共识,要求今后几年公共部门能耗每年降低1.5%。丹麦1980年以来GDP约增长50%,但能源消费(不考虑交通业)几乎无增长,单位GDP的耗能(即能源强度)每年降低1.9%,CO2排放每年恒定。德国在1990~2005的15年间经济增长25%,能源总消耗却下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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