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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自备水源也要交污水处理费

2009-07-31 02:26:48  

    随着全省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日前,江西省发改委制定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我省(指江西省,下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等原则进行制定和调整。

定价要兼顾成本、日常维护等因素

    《意见》指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盈利水平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盈利水平确定。污水处理费在确保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管网的运行维护费用,确保厂网同步正常运行。

    据了解,设区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政府批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应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收费标准与污水处理率挂钩

    根据《意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按照已建成投产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测算,城市污水排放量可按城市总供水量(含自备水源)的80%测算。城市污水处理率小于5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5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在50%—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8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100%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根据规定和实际测算确定。

自备水源用户要缴纳污水处理费

    在《意见》中明确指出,专门机构要强化对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确保污水处理规划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备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不得重复收

    为了杜绝重复收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困难群众可减免污水处理费

    各地在收取污水处理费过程中,将实行济困减免。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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