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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发展之公众篇 在决策中体现民意

2009-07-31 02:26:51  

   30年前,环保还是个新鲜词汇,公众参与更几乎无从提及;30年后,全社会要求经济和社会科学、持续、健康、节约、友好、和谐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30年前,民间组织国人闻所未闻;30年后,中国仅环保民间组织就有3000余家。

  30年前,环保还是国家和政府的事;30年后,人们对大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有了话语权。

  30年前,环保公众参与的国家规定只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30年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施行,听证会、申请复议、圆桌会议等各种手段日益丰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法律的明确并正在践行。

  环保民间组织

  1994年3月31日,中国第一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环保NGO自然之友成立。”2008年,据最新统计,中国环保NGO已经达到3539家。

  1995年,中国第一家民间环保组织的创始人梁从诫不无遗憾地说:“中国是一个没有NGO(民间组织)传统的国家,很少有人想到自己应当并且可以组织起来参与环保活动。”2008年,据最新统计,中国环保NGO已经达到3539家(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业人员约30万。

  国际NGO代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项目总监菲纳摩尔亲历了这种巨变。她说:“20年前,当我第一次来到中国北京的时候,几乎没有NGO的存在,当时觉得非常的孤独。而现在中国环保NGO队伍日益壮大,让我不再感到孤独。”

  1994年3月31日,中国第一个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环保NGO自然之友成立。当时,中国社会对于NGO的理解还是一片空白,多数中国人依习惯认为,环保是政府和专家的事。11年后的2004年,72岁的梁从诫坦言,当时也不知道到底能做什么,就是想做些什么。

  如今的自然之友拥有会员8000多名,团体会员30家,由自然之友会员发起创办的NGO就有10余家。虽然由于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环保NGO的发展举步维艰。但是只要存在,N G O 就努力地开展工作,发出自己的声音。

  从四川的木格措到都江堰,再到云南怒江,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均受到了民间的非议,甚至因此重议、搁浅或改变。其台前幕后,都闪现着NGO的身影——事实上,他们越来越频繁地站在了台前,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决策,以公众的名义提出质疑。

  在这些行动中,中国环保NGO由初期的单个组织行动,进入到联合“作战”的时代,活动领域也从早期的环境宣传、物种保护等,逐步发展到组织公众参与环保、为国家环境政策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领域。在这些行动中,环保NGO日益壮大,影响政府环境公共政策的制定。

  2004年6月26日,北京地球村、世界自然基金会等6家环保民间组织联合在北京共同发起“26℃空调节能行动”。2006年,各级政府部门也纷纷加入到“26℃空调节能行动”中来。而在200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26℃空调由民间倡议上升为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环保民间组织功不可没。

  与此类似的是,由多家环保NGO发起并倡导的“减塑”行动也被政府部门采纳,发布从2008年6月1日起塑料袋实行有偿购买的通知;由环保NGO和车友会发起的“无车日”、“公共交通周”、“每月少开一天车”活动,从2007年起被100多个城市接纳,2008年更推广到全国所有城市。

  回首中国环保NGO14年来的发展历程,他们这支植根于民众土壤里的环保“生力军”在自我参与和自我管理中逐渐走向成熟和强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所说:“环境保护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把环境保护作为崇高的使命,身体力行,模范实践,成为环境保护领域不可缺少的力量。”

  可可西里的藏羚羊保护蕴含着深沉的责任和茁壮的生命力。1985年以前,可可西里生活着大约100万只珍贵的高原动物藏羚羊。随着藏羚羊绒价格的暴涨,中国境内的可可西里无人区爆发了对藏羚羊的血腥屠杀。从1993年开始,可可西里周边地区的藏族人和汉族人在队长索南达杰的领导下,组成了一支名为“野牦牛队”的巡山保护队,志愿进入可可西里进行反盗猎行动。在前后5年多的时间中,野牦牛队在可可西里腹地和盗猎分子进行了无数次浴血奋战。

  以制度保障公众参与

  从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审议通过的环保工作32字方针,到2007年9月5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国政府民主进程中,环保一直是大先锋。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既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又与国家政策及法律制度保障密不可分。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制度,对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动我国的环境民主、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环境保护部环评司巡视员牟广丰,1982年就开始从事环保工作,他参与和见证了这些年多项环保公众参与法律、法规、文件、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定,亲历了圆明园听证等诸多重要环境事件。

  说起中国环保公众参与的起点,牟广丰认为应该是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审议通过的环保工作32字方针中的“依靠群众、大家动手”。此后,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则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评判环境质量好不好要看公众的认可度,公众的感觉。环保部门说破天,老百姓不认可也不行。”牟广丰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时,有一种口径就是怕环保说多了会引起社会上不必要的恐慌。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说:不让老百姓知道怎么知道环境到了什么程度,不要怕说环境问题。

  在一些阻力、压力和不同的声音中,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率先发布。1997年,环保部门首先在包括北京、上海、重庆、大连、厦门在内的13个重点城市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周报。2000年开始,在中央电视台和各大报纸发布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日报。目前,全国逾百个重点城市全部实施了空气质量报告制度,并有部分城市开展了空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主要水系重点断面水环境质量则实行周报和月报。

  1996年,时任原国家环保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的牟广丰,奉命组织起草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主报告。

  牟广丰回忆说,我们在初稿里写下这么一点,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发挥社团的作用”。后来这个提法写到了国务院的《决定》里。这个《决定》使环保NGO的合法性获得很大的提升,对建立环保的公众参与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3年9月1日,保证公众参与的重要立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其中的规定明确了对公众和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使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保证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实施,2006年3月,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

  “我们不是只说不练,是又说又练。”牟广丰说,这几年在环评工作中,通过公众参与,我们避免了很多在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带建设污染项目。只要老百姓提出意见,你就得再论证、说明、解释。《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公众参与的规定对政治体制改革有突出的意义,民意的反映能够帮助政府做出更科学地决策。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原国家环保总局立即宣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重要一步。

  2007年9月5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广泛关注。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406条,群众来信60件。一部环境法律在出台之前,首先听听公众的声音,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环境法领域进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重要体现。

  公民参与环境管理不仅是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是否重视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与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牟广丰说,在中国政府民主进程中,环保一直是大先锋,这是因为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综合性的事业,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因为公众参与,客观地说确实会影响发展速度,但它能更好地促进质量,使决策更科学。

  民意与决策两性互动

  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它有多元利益代表共同参与,发出了多种声音,同时通过向媒体开放,让全国公众听到这些声音,让公众参与重大公共事件。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曾说:“当前公众环境意识已显著提高,公众主动参与和监督的愿望十分迫切,只要引导得当,就会成为推动环保工作的重要力量。”

  盘点环保公众参与的标志性事件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事件均出现在最近几年,如2005年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2007年的PX化工事件和六里屯垃圾发电项目。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政治文明建设项下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听证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有相关规定。然而,由原国家环保总局召开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被认为在中国环保史上乃至法治史上都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意义。因为,它有多元利益代表共同参与,发出了多种声音,同时通过向媒体开放,让全国公众听到这些声音,让公众参与重大公共事件。

  公众关心环境、参与环保,是其本身权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个污染项目损害的对象,不会只是个别公民,而是很多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李惠兰等人就六里屯垃圾发电项目向原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觉醒的标志。

  提起复议申请的虽然只是部分居民的代表,但他们正是公众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环境意识觉醒与崛起的代言人。而尊重环境,尊重公众的利益、需求与呼声,让公众参与决策,取意于民,正是制定成熟决策的基本前提。

  同样发生于2007年的厦门PX化工项目事件,既暴露出规划环评尚有缺位、环评是否公开与公正、如何实现民意畅通等问题,但项目最终的缓建与易址,被普遍看作是坚韧的民意与决策良性互动的结果。任何一项公共决策都关乎公众利益,只有建立在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基础上的公众参与,才能被公众认可和接受。

  这些事件又一次印证,治理环境污染,仅仅通过政府和执法部门动用行政资源自上而下的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广泛而又有效的公众参与才是推动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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