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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排污指标层层分解 超排的可罚200万元

2009-07-31 02:26:59  

1月6日电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决定,从2009年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并且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排污指标层层落实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最高将面临200万元的罚款。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国华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必有排污冲动。现在很多污染问题解决不了,症结之一就是违法成本很低。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还反映,在调研中一些减排做得好的企业觉得吃亏了,因为他按照规定排污的就增加了生产成本,而偷排没被查到的企业就省掉了相对的成本。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从2009年1月1日起,省政府要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按省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再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据了解,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才能按指标排污: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等等。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指出,排放水污染物超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而且将"奖罚分明",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据了解,浙江省委、省政府于2004年至2007年底实施了"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11个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和5个准重点监管区已全部实现"摘帽",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目前正在深入实施"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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