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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走向规范 水资源管理上新台阶

2009-07-31 02:27:00  
    2008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水资源极度短缺的背景之下,水资源管理的规范成为必然,办法的发布将极大推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发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002年最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006年4月起执行的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水资源费管理也有相关的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在以上两部法规的基础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水资源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将办法的主要内容总结为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和征收范围。在征收主体方面,《办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且不得实施委托。在征收范围方面,《办法》明确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都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减少了取水单位和个人对法定免缴水资源费的误解,有利于保证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规范了水资源费征收行为。《办法》分别对水资源费征收时间、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取水量(发电量)申报、征收机关的核定和缴费通知单的送达程序等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监管。

  三是明确了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确保了专款专用。《办法》规定,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具体包括调查评价、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水资源调度方案的实施等九大项工作。在使用程序上,明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四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水资源费的解缴比例。在充分考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按照1:9进行水资源费解缴,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首先解缴中央财政10%,剩余的90%再在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

  五是加强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对此,《办法》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必须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必须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胡四一还指出,水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1988年《水法》设立的一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制度,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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