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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时评:买了“排污权”,搭售“隐私权”?

2009-07-31 02:27:03  
  自2008年9月25日正式揭牌以来,时隔3个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第一笔交易终于姗姗来迟。通过市场机制来推动减排,本来是值得大力宣扬的,但在这笔交易中,记者试图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交易双方,均未能成功。截至发稿时,记者依然没能弄清楚这双方的庐山真面目,交易是虚是实显得扑朔迷离。(1月5日《中国环境报》)

  15分钟内,二氧化硫变成了黄金。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标志着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在天津正式启动。可交易双方却像农贸集市上的买卖牲口那样,在“袖口”里捏起手指成交,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让想在第一时间拿到新闻的媒体记者好不尴尬。对此,交易所负责人解释道:“目前,我国关于排放权交易的法规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和明确,这些来购买的企业都是因为其先进的环境意识。我们在与企业进行接触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都不愿意过多披露自己购买了排污指标,认为这样会让人觉得自己是一个排污大户。”固然,“幕后交易”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当前环境执法力度,让排污者公开排污权交易心有余悸,讳莫如深,不过,也要防止买了“排污权”,搭售“隐私权”背后的潜规则。

  排污权交易客观上对超标排污企业甚至非法排污的违法企业网开一面,有的企业很有可能利用这一政策缝隙,就像交排污费一样买排污权,以为掏了钱就再次获得肆意排污的权利,而环保部门的罚单早就成了一纸“排污收据”。甚至有的企业“不怕罚”、“罚不怕”,反正非法排污赚取高额利润之后还可以走进交易所,再买排污权。因此,这样的企业不愿意公开交易的任何信息,就像壁虎受到攻击一样,扔下只尾巴掉头就跑,利益使然。但如此“幕后交易”不仅加大了环境执法成本,让监督者云里雾里,目标迷失,而且影响环境执法的权威性。

  更要看到,“幕后交易”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漠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国家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对于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法规规定应予公开的环境信息。而环保部门担负监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职责,对违反者可依据法律规定,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对上述购买排污权的企业是否属于必须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污染排放情况如何,当地环保部门应尽快给个说法。

  买卖“排污权”,决不能搭售“隐私权”。排污权交易与企业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如果都密而不宣,暗厢操作,不仅可能在试行中出现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甚至助长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等不良现象,而且阻断了媒体与公众的监督通道,不利于查处非法排污行为。因而,“幕后交易”警示环保部门应细化排污权买卖的法律制度,强化交易前置条件的审核把关,通过召开听证会、公示或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等办法,确保其交易公正、公平、透明,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只有如此,排污权交易才能健康有序运行;才能让治污者得利,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才能稳步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扩大内需,确保企业科学发展增添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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