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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水污染事件警示:特许经营监管十分重要

2009-07-31 02:27:37  

  由于水厂受酚类化合物污染,盐城市区2月20日出现大面积停水,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造成本次停水的水源地污染原因已经确认,偷排污水的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被责令关闭,法人代表等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中国水网随后针对此事件采访了水行业的专家、学者,对污染物、污染程度、事件解决情况、当地民众用水情况进行了了解,并及时发布了信息。至23日,根据当地媒体的报道,受污染的盐城城西水厂开始恢复供水,时至今日,事态似乎渐渐平息,但是,可以为它划上句号了吗?

  2008年1月28日,盐城市自来水总公司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签约议式举行,汇津中国有限公司获得盐城市自来水总公司49%产权,中外合资公司汇津水务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享有特许专营权30年,从事自来水的生产、供应,服务于盐城市区以及周边乡镇地区。据了解,自来水公司取水口上游的化工园区由来已久,其对水源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也长期存在。因为哈尔滨停水事件发生所带来的警示余音未消,盐城市政府对此事也很重视,准备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隐患。但是麻烦的是,这个化工园区不仅仅属于市政府,更重要的是给当地乡镇政府提供财政来源,所以各项解决措施落实起来比较困难。

  为解决该问题,盐城市政府于2007年前后投入大量资金修建新的第二取水口和配套输配水管网。目前通榆河取水口工程是作为城市备用水源,如果投资人的供水规模扩大,需要长期使用该取水口的话,需要付费。但是,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必须提前使用这个取水口的,可以不另外付费,只承担包括动力费和药剂费在内的变动成本。本次遭到污染的是原先就有的蟒蛇河下游新洋港的取水口。

  合资以后,盐城市区50万人的生活用水靠汇津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城东、城西、越河3家制水厂统一供水,水源分别来自通榆运河和新洋港,日供水量约20万吨。此次受污染的越河水厂和城西水厂水源就来自新洋港。

  济邦咨询公司负责PPP咨询业务和法务工作的刘海泉副总认为,如根据现有新闻报道,本次水源污染是突发事件,因第三方环境责任事故引起。根据双方签定的特许经营协议,类似情况发生后,自来水公司将及时报告给建设、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尽力保障安全供水。从目前各新闻报道的事实来看,自来水公司履行了及时报告的义务,政府方在接报后第一时间组织自来水公司启动了应急预案。待紧急情况缓解后,政府方应该会有进一步的结论,并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如此次第三方环境责任事故发生之时及之后,合资公司确实严格按照当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义务,其因本次事件导致的额外成本支出,应能够获得政府补偿,这一补偿条款是根据“风险由最有能力的主体承担”的原则设定,因为水源污染超过自来水公司能够控制的范围。

  据介绍,合资时政府方和汇津公司签定了一系列的合同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合资合同等。根据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规章和政策,自来水企业改制合资后应高度重视特许经营监管,该项目在合资过程中,咨询顾问机构、原自来水公司和政府相关机构就高度重视特许经营监管问题,并编制了详尽的特许经营协议,其中全面约定了政府监管的内容、程序和监管效力。本次事故发生后,就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环节来看,各方面应是按照约定的义务、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工作。这说明,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中,高度重视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非常重要,而不是只关注引资金额。据介绍,济邦公司总经理张燎和项目经理李凌,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与政府方及自来水公司取得联系,做好提供咨询支持的充分准备。

  由此引发出另外一个思考,全国目前仅水务行业就完成了大量合资合作项目,这些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在20年到30年,这么长的时间内,特许经营协议不应该是一锤子定音的事情,需要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正,这在国外特许经营项目中得到高度重视,但国内尚需要进一步呼吁。本次事件发生后,可能会促使自来水公司考虑如何要求政府方加强水源监管的问题,同样政府方也可能需要考虑如何让自来水公司能够引进更加灵敏的水质检测技术,从而能够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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