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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提案呼吁民营企业勇当研发主体

2009-07-31 02:27:48  
——记全国人大代表、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金和
  今年的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提交了一项团体提案,提请科技、环保管理部门,应该改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和评审的弊端,大力呼吁应该让民营企业也成为研发主体。这是改变国家资金投向的重要社会呼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科技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现实问题。   根据2009年全国工商联政协提案准备会议的要求,环境商会组织相关部门及主要会员企业对提案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在研究室的指导和会员企业的支持下,环境商会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提案撰写工作,其中这份“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提案”用全国工商联团体提案的形式上报本次政协会议。   问题分析   国务院颁布的(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我国现行科技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科技大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之处。一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还有一点就是科技宏观管理各自为政,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评价制度等不能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目前,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政策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然而人们也看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偏差,导致民营企业实际参与度及参与的有效性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一)作为传统科研主体的大学及科研院所由于涉及自身利益,实际上对此政策并不认可,许多学术专家认为企业只会追求利润,不会愿意投入人力财力做研发工作,或者传统地认为研发本身就是大学及科研院所的事情。目前国家和地方的各种重大课题立项、评审、鉴定和编写实施方案等工作均是依赖业内的学术权威、知名专家进行的,这些专家基本上都是来自大学及科研院所,又大多依靠国家的科研课题来取得研究经费,通常不希望民营企业参与。   如在关于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第一批择优(子)课题承担单位评审结果公告中,其中36个择优(子)课题共计39项,最终的课题承担单位中有26家大学及科研院所,3家为地方环境监测中心站等政府下属机构,10家为企业。在这10家企业中有7家均为有强大地方政府背景的国有大型城市水务公司,剩余只有3家为环保公司(其中包括上海一大学名下的一家环保公司)。国内许多知名的具备技术研发能力的民营环保企业榜上无名。   记者在以往的采访中,常听到相同议论:“科学已从少数人的事业转变为社会职业化的新行业,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中的大多数首先是依靠科学谋取生活的来源,因此,在科学的神圣光环下面,便增加了一圈又一圈功利的色彩。”去年科技部的一次课题评审时,生物口三个评审专家都有自己的相关公司,有的还任董事长,他们很难乐意让自己的竞争对手通过评审和得到立项。所以,即便从整体上看有企业能拿到课题,但也是他们三个“裁判”的企业“近水楼台先得月”,因此,这样的评审,其公平公正性受到明显影响不言而喻,在腐败无孔不入的现实中,他们容易给自己戴上“吹黑哨”的帽子。   通常法院审理案件前,有征询原被告请当庭法官回避的制度,科技评审中也应该建立评委回避的制度。   (二)由于缺少话语权和知情权,使企业在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和建设示范工程的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有机会参与的企业多是一些用户单位。这样的企业不可避免地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其中有些企业并没有任何研发能力,对课题成果的推广也没有实质帮助,真正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尤其是日益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却很少有机会能参与。如根据水专项通知公告网页上所有水专项课题指南发布项目的统计,截止2009年1月底已发布的共计136项课题指南中,有94项为定向委托方式,42项为择优委托方式。实际上定向委托方式对于不明就里的企业来说根本无缘接触,而择优委托实际上也没有给企业留出多少参与的空间,在已经公示的水专项课题中约四分之一由企业承担,而民营环保公司则仅占5.1%。   (三)科技部门(包括环保部门负责的“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定期不定期发布重大科技指南,有技术研发能力的单位都可以申报承担,类似于一种招投标的形式,由于这些指南的编制也有一定的技术背景,材料申报的时间又非常紧张(短的可能是20天时间),单纯的企业能够中标参与的机会很少。只有了解或参与指南编制过程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编制出较为完善的课题申报材料而最终中标。如关于发布水专项河流主题“特殊类型河流污染防治与水质改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渭河关中段污染治理特殊性问题研究”子课题和“清水塘工业区入江废水中重金属减排和综合整治技术”子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而项目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7日。关于发布水专项“北方城市大型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和污泥减量化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北京再生水分质利用及水环境整治技术集成与工程示范”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而项目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27日。   记者早已多次听到对科技管理部门公布的项目指南意见很大,指南公告的申报期限给人们留下的准备时间如此之短,根本难以准备他们严格要求的课题申报材料,加之人们有的出差出国、有的讲学进修,不可能每天盯着科技部门的网站看,因此这种指南的指导价值大打折扣,更有人说,它变成了设计指南的人自制的开门钥匙或避免别人批评的挡箭牌。这很容易让人担心科技管理者和指南设计者幕后是否有利益联盟,这很难不给科技管理者的形象打上问号。   评审专家也向记者诉苦,每年收到很多的申报材料,水平不一,评审专家也有自己的事情,即便公允的专家也很难做到评审工作让人人满意。   全国工商联的这个提案中指出:结合目前许多民营企业日益重视研发投入,企业研发能力不断增强的现状,为真正使民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以便加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减少科研课题结题验收后即束之高阁的现象,增强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实用性和应用价值,全国工商联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一是大量吸收民营企业技术专家进入国家及地方的专家库。可以设立一个从国内各重点领域的民营企业中选拔的专家库,选拔企业专家应采用不同于大学及科研院所的标准,不能单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为主要考核标准,而应以具备的工程经验为主,结合专利的申请、论文的发表;民营企业专家应有机会全程参与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的前期规划、立项、审查、鉴定、验收等决策过程,这样会使课题方向更加适应现实应用问题。   二是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课题,应选择不同的研发主体。由于企业自身既是成果的使用者,又是成果的推广者,对于示范工程的建立有比大学及科研院所更为便利的条件,因此这类课题应以企业作为研发主体承担单位。对于基础性研究及少量的应用性研究以大学及科研院所为承担主体单位,而对于大多数应用性研究和开发性研究以企业为承担主体单位。   三是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在立项阶段,不仅要征求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意见和提案,也应充分吸收具有技术研发能力的民营企业的意见和提案。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所有国家重大专项课题均应该采取公开发布指南、邀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同时,由于企业众多,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应设定一些刚性考核指标,如技术资质、研发软硬件条件、研发团队人数、配套资金筹集能力、示范工程建设能力、成果推广能力等,对参与重大课题的企业进行规范,避免人情关系导致不胜任的企业参与,从而影响整体课题质量。   四是对国家重大专项课题组内产学研的分工及费用分配原则制定操作细则,明确产学研各自的职责范围、投入及费用分配方式,避免参与的企业有名无实。对于课题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具体使用也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承担单位,尤其是企业的责、权、利。   五是鼓励民营企业出资参与国家课题,可以设置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的资金门槛。同时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独立从事科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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