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和平”近日公布的一份对企业污染物的调查报告引发了人们对中国能源行业污染物排放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中国石化、中国铝业、中国神华、中国中煤和湖南有色5家能源资源企业近日被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一份调查报告曝出“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占被曝光的10家中国上市公司的一半,能源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日对此进行了采访。
核实排污超标
根据绿色和平这份名为《“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首先对5家中国能源上市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实。
根据四川宣汉县环保局公布的信息,该局2008年7月25日、8月2日和2009年4月27日先后向中石化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发出了环境保护行政“听证告知书”、“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三份文件提出的处罚原因分别为:该公司所属70595钻井队、70161钻井队、试气301队施工时,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等污染物超标,甚至严重威胁饮水安全。三份文件共计提出9万元罚款。
中石化控股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储运分公司超标排放记录,来自于上海环境网《2008年第二批本市环保系统查处违法公司名单》,事由为“排放废水中污染物超标”。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分公司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信息,来源于国家环保部的一则消息。消息称,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和陕西省环保局暗查发现,大柳塔煤矿井下废水未经处理直排乌兰木伦河,总排口COD为258mg/L,严重超标。陕西榆林市环保局对大柳塔煤矿下达停产治理通知,同时处以罚款并加征排污费。同时被要求“限期治理”的还包括榆林热力公司等15家企业。
《甘肃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中包含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原因为COD排放超标,以及排放氟化盐、煤沥青等有毒害物,依据为“监测报告”。
湖南株洲市环保局两份责令环保整改的通知中显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其中,株洲市环保局称,据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督性监测,2008年第一、二季度,株洲冶炼公司总镉“经常超标”,总铅、总砷“超标”,这三类物质均属于有毒害物质。
另据本报记者了解,株洲冶炼长期存在有毒害物质排放超标情况,曾导致湘江镉含量超标。
此外,黑龙江环保厅《关于2008年省厅环境监察通知书督办意见落实情况的通报》中指出中煤牡丹江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
“回应”反映的问题
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的负责人之一、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在调查的执行过程中,曾向报告中提到的18家公司发放问卷,发放的形式包括邮件、传真、快递。他称,绿色和平一般先通过电话联系,并基本上每个公司能找到定点的人,所以,问卷肯定是发到了的。但在所有被调查的中国企业中,仅中国神华回复了他们的问卷。
“有些企业开始谈得很好的。”张凯说,最开始联系中石化的时候,对方刚开始说很快就会有回应,后来说感觉他们的传真不是特别正式,“他们所说的正式,大概也就是红头文件、盖章,其实后来我们也盖章了的,但他们总还是认为不够正式。”
为了核实污染物排放和信息公开情况,本报记者近日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报告所指的5家能源公司及其工厂。湖南有色株冶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员10月16日称,该公司尚未得知绿色和平发布报告的消息,公司仅董秘能安排媒体采访,但他正在出差。记者与神华、中铝、中煤及其分公司均未能取得联系。
10月16日,中国石化集团专门做出了《中国石化关于“被指隐瞒排污信息”的情况说明》,之后,中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新闻宣传科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对绿色和平的报告进行了回应。
中石化回应称,今年6月份,绿色和平组织中国部通过网络向该公司安全环保局发送了“污染物排放信息调查表”问卷,“由于无法证明其身份,我们双方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在此表示遗憾”。并称,将就此问题与绿色和平组织中国部进行沟通,“澄清误会”。
中原油田回应道: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原因是,“70161钻井队在进行设备搬迁期间,突遇连续降雨,导致井场部分污水溢出并流入河沟,造成少量农田污染”,并非排放。该钻井队及时组织人员将溢出污水进行了回收,对受污染的农田进行了赔付,未发生农作物的死亡现象,未造成等级以上污染事故。
针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污染物信息的指责,中石化称,宣汉县环保局在该事故《听证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中,均未将中石化中原油田西南钻井公司列为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公司每年都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意指公开了污染物排放量。
此前,中国神华在答复绿色和平的调查问卷时则提出,根据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后督察整改情况的报告》文件,“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发生的超标事故并非最初鉴定的井下污水事故,而是原煤仓皮带栈桥的冲洗清扫水,每天冲洗3次,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外排,每次外排水约10立方米左右。并且公司通过整改,已经对冲洗水进行妥善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据此,中国神华认为大柳塔煤矿污水处理厂超标事故并非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鼓励公开披露的事项。
那么,《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公布信息的“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所鼓励公开披露的事项”又是指哪些呢?本报记者向环保部发出了采访函,但没有得到回复。
张凯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确实存在“什么企业要公开不清楚、公开什么不清楚、公开在哪里不清楚”,而很大篇幅内容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
他介绍,在日本和欧盟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PRTR)系统中,石油、采矿、能源、化工等通常被规定需要公开化学物质排放转移信息的行业。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学室主任、研究员常纪文则对本报记者表示,相关规定已经非常细致。“我们的立法已经很完善了,我们的立法、制度在全世界二三百个国家中可以排二三十位,这是一个什么概念?但是一到执行就不行了。可能排到倒数几位。”他说,这就说明有体制性的问题,“只提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缺位”。
他认为环境法规执行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地方保护。“以前我就说这个办法没有用,环保部副部长就笑了。”
有毒害物排放大户
张凯承认此次调查的局限性。在确定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记录的公司之前,他们已经对选择的对象进行了两重框定:世界500强或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地方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已经公布的公司。
因此,调查只能部分说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执行效果,并不表示仅有以上企业涉及污染物排放超标并保持“沉默”,甚至不能表示,这些企业一定是污染物排放超标最严重的。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大型能源企业相对具有环保自觉性,中小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更加严重,如果大型能源企业都做不到环保,中国环保严峻程度可想而知。
在《甘肃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中,本报记者看到,兰州石化公司的化肥厂、合成橡胶厂、石油化工厂,以及兰州连城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在列,均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大多数存在有毒害物排放。能源资源行业、企业是污染物排放超标乃至有毒害物排放的大户。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各行业工业废水排放及处理情况(2007)”显示,工业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中,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位居前6位,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排11位。以上行业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约占所有行业排放总量的9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排放了最多的镉、铅和砷,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全部行业的52%。
在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中,汞、镉、六价铬、铅和砷等有毒害物质被定为“第一类污染物”,即“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收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背景
能源企业重大污染事故回顾
凤翔、武冈等地铅中毒
2009年,陕西省凤翔县长青镇615名儿童被确认血铅超标,其中163名中度铅中毒,3名重度铅中毒,指陕西东岭集团冶炼公司铅超标。湖南省武冈市文坪镇近100名儿童血铅超标,指附近一锰矿厂铅污染超标。铅超标事件波及其他几个产铅大省。
吉林11·13事故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哈尔滨停水4天。被认定为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北江、湘江镉污染
2005年,广东韶关冶炼厂设备检修期间超标排放含镉废水,致北江韶关段镉严重超标。2006年,湖南株洲冶炼厂含镉废水排入湘江,造成映峰居委会一湖、二湖和湘江镉含量严重超标。同期,还有辽宁抚顺金新化工公司等超标排污引起的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等。
渤海特大溢油污染案
2006年,渤海油轮事故和海上油田盗油的原油泄漏,山东长岛和河北秦皇岛附近海域相继发生原油污染。事后渔民以海水养殖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起诉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及其胜利油田分公司、中海油天津分公司等。
江苏盐城水污染案
2007年至2009年,江苏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钾盐废水排入到五支河内,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致市区20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近2天。
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
2004年,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排放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造成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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