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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市区污水处理费昨起调整

2009-12-02 15:30:36  

自12月1日起,我市(茂名市,下同)市区污水处理费作出新调整,执行综合价0.85元/m3,其中居民0.77元/m3、其余0.97元/m3。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调整后该款项的征收和使用将专款专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低保户暂免征收。

据了解,这次市区污水处理费调整是市物价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291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204号)等文件精神,在听取听证代表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考虑、研究,对我市市区污水处理费调价方案作进一步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的。
收费标准及执行时间: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综合价0.85元/m3,其中居民0.77元/m3,其余0.97元/m3(计量按实际用水量90%计算,折算后居民0.693元/m3、其余0.873元/m3)。

污水排放户的分类分为居民、其余用户两类。

征收范围和对象包括:一是凡向茂名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集污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均列入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范围。二是对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放,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三是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四是对已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收费办法和管理:一是城市污水处理费由茂名市自来水公司按月随水费一并征收。二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污进集污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排污费。三是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帐,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挤占挪用。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收费单位将到市物价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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