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海南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规定今后“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修改前的《水条例》的规定,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只需缴纳水资源费即可,无需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解释修法理由称,地热水、矿泉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应当对开采实行双重许可和双重收费制度。此前与一般自来水相差无几的收费,无法体现地热水、矿泉水的实际价值,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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