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节约用水、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经市政府批准,从4月1日起,适当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本市非居民自来水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是:市中心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4.60元,上调1.2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和宁河县的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2.60元调整为3.00元,上调0.40元。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继续免收水资源费。
另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非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市自来水公司以及静海、津南、西青赛达水务公司供非居民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80元。即: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6.70元调整为7.5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1.10元调整为21.90元。记者郭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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