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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垃圾费水费捆绑缴 通过用水量计算垃圾量

2010-04-15 14:08:50  

    记者今天(15日)从三亚市政府获悉,三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制定,并于日前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的审议,将在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正式发布实施。据这一规定,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三亚城镇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将按月收取。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采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方式,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不同类别用水户的单位用水量所对应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按量计费随水费按月收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一立方米水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规定提出,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据介绍,按社会经济活动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生活垃圾产生源分为居民、商业(含宾旅馆业)、餐饮业、机关团体(含医疗机构)、建筑业(含工业)、集贸市场、学校(含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其他等8大类,各类的具体划分范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系数,将由市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特殊垃圾产生源(园林、市政绿化、单一性经营游泳场馆、制冰厂、洗车场等)的垃圾处理费,按其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产生量由缴费单位报市环卫主管部门核定。

  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用水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按折算的生活垃圾产生量计费收取。

  规定同时明确,对实施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需经市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并自觉接受市环卫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收自运生活垃圾,必须使用专业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和运输路线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并按其进场量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收生活垃圾而由市环卫作业部门代运的单位,应按垃圾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粪便、渣泥属于生活垃圾,其清掏清运处置按垃圾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规定要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当地财政,纳入财政工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缴费义务人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代收单位或市环卫主管部门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环卫主管部门提请市综合执法部门处以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城镇环卫管理部门原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一律取消。城镇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国有农场、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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