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12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长阮成发疾呼:“严禁填湖,严禁污染,严控环湖开发!”根据这个《办法》,全市166个湖泊均将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围绕城市湖泊保护与整治,政府观念在调整,行动在推进,这一点我们有目共睹。2001年武汉市成立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实施一体化管理,2002年3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又有《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泊执法巡查制度》、《湖泊审批听证管理办法》,今又有《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对湖泊保护责任的规定。
对于湖泊而言,我们理当明确,保护是第一位的,其他价值都排在此之后,而整治应算是保护的一项内容。湖泊是地球淡水资源的重要部分,也是独特的生态系统,对于我们来说,它们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并与江水资源一起供给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作为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与财富,它属于历史,也属于未来,保护湖泊,就是对历史负责,对未来负责,而且责无旁贷。
保护湖泊是社会事业,但政府是责任主体。这也就是说,尽管填湖、污染、环湖开发的主体基本并非政府,但在防止与整治这类现象时,政府不可以置身事外,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政府得以存在,人们相信政府需要存在的一种理由。保护湖泊不只是保护它的大小,也包括保护湖泊的生态,这里面涉及水安全、水环境、水经济、水景观、水文化等多种问题,保护的终极意义,是让其作为一种历史、自然的资源可以存续下去。
市长提出的这三大伤害湖泊的现象,我们认为,填湖和污染是应当禁止的。曾有专家说,并非所有的湖都不能填,一些小的、污染严重的湖泊就可以填,还有人说,可以实行填湖许可制度,总的意思,禁止填湖并不绝对。在我们看来,除非基于战备等特殊需要,一般来讲根本不存在填湖可以被授权、被许可的问题。湖泊并非政府可以随意处置的私有财产,什么情况可以被许可,不由政府说了算。至于污染,从长远看,也必须禁止,因为这是针对水体的直接危害,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允许湖泊被污染。
关于环湖开发,则要区分来看。环湖开发难说绝对禁止,因为它不直接针对水体,湖泊的周边环境并非不可以利用,问题在于这既需要政府部门加强控制管理,也需要听取市民意见,环湖开发涉及公共利益,开发什么,怎么开发,应告知市民,并能够因民意解释、调整或终止一些开发行为。
我们还看到,对于伤害湖泊的诸多问题,有时还只是在算总账时呈现,比如在一些统计数据和整治风暴中。这有客观原因,像填湖,其危害性很难在短时间内看出来,它不是把一个湖整体埋掉,而是一种慢慢的蚕食状态,以致政府日常监管困难重重。但也有主观原因,比如政府或职能不清,或行动迟缓,有时市民反映湖泊被填,但长时期不见监管与阻止。
明确责任单位,考验的就是行动的有效。湖泊构建了人与水的关系,赋予城市声名,赋予生活美好,无论怎样,我们负有保护这种关系、声名、美好的义务,风起云舒,波光粼粼,鱼戏鸟鸣,这样的城市境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它消失不见,哪怕是打上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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