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自来水价格涨声不断。百姓在关心价格的同时,还关注饮水、用水怎样才能更放心。记者昨日(5月6日)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并问计于民。其中,对水价制定、水源地保护及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等都拟定了一系列规定。
突发事件要及时公开
多年以来,江苏人一直以“畅饮长江水”为傲。随着国内外水污染事件频发,备用水源、应急供水越发显得重要。征求意见稿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地下水或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不得少于正常供水量的30%,并保证15天左右的居民生活用水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另外,饮水一旦出现问题,特别容易因各种传言而引发社会恐慌,因此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突发供水事件时,地方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水价调整应依法听证
对百姓最为关注的水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在定价程序上,制定和调整城乡供水价格,应当依法进行听证。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在制定水价过程中,已经遵循了上述听证程序。不过,南京等地所采取的“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水价听证形式是否合理,意见稿中未见涉及。
此外,部分企业和单位实行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意见稿明确除了对超计划部分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标准缴纳加价水费。
二次供水改造财政买单
新建、改扩建居民住宅,少不了供水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在城市建设中,还常常涉及二次改造,相关责任单位及收费如何确定?意见稿明确,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的规定设计和建设。已经运行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地方财政列出专项资金,并由城乡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建设、改造供水设施、供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城乡供水设施改造费。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城乡供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而迫使城乡供水设施搬迁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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