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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部委密集调研 破题流域生态补偿立法

2010-07-08 10:31:54  

  沉寂数年之后,生态补偿立法终于进入实操层面。

  2010年4月26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 《生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7月5日,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提出,要在西部加快实施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态补偿政策。

  自6月底开始,围绕《条例》的调研工作密集展开。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由财政部、国土部、环保部等14个部委组成的调研小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调研区域不仅限于西部。

  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的制定,应该首先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其后扩大至其他层面。

  流域生态补偿之难

  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正逢其时。

  “虽然生态补偿很早就在一些省市进行尝试,但以前的生态补偿远远不够。”汪劲认为,西部保护和开发总的原则就是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由于最初的补偿有限,所以通过此次立法,将会加大补偿力度。

  6月27日,环保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的相关负责人,针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赴江西调研,调研主题为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标准与范围,补偿主体、受益方、补偿资金来源和补偿额度的确定,以及责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汪劲向记者表示,从全国角度来说,现在东西部发达程度有别,总的来说西部资源多些,东部消耗多些,就如流域的补偿方面,上游污染少些,但持续进行西部开发的话,必将带来污染。

  因为牵系中国最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域,流域生态补偿因其跨度最大,涉及省际最广,一直成为各方利益胶着的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游要保护环境,那就不能继续开发,下游保证安全清洁用水,就需对上游进行补偿,不进行流域生态补偿,很难取得平衡发展。”

  上游利益的牺牲

  以三江源区的生态保护为例,为了保证长江、黄河的水质和流量,青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相关统计显示,仅三江源地区禁伐和休牧,青海每年损失的林业和牧业收入就以亿计。

  贫困的上游地区通过抑制经济发展,牺牲局部利益在涵养水源保护生态,而富裕的下游地区却在普遍受益,并没有给上游地区提供实质性的经济补偿。

  王灿发说,从全国平衡发展的角度而言,上游往往在西部,发达地区在东部,东部享受了干净的水,但是西部生态保护致使经济有所落后,这种情况导致东西差距越来越大。

  他表示,此次通过立法形式构建补偿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最为重要。离开水土资源的保护,任何生态保护都难实施。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应该重点放在水、森林、草原、湿地等因素上面,其中尤以水流域的补偿重要。

  他称,如果上游污染了水,那么中下游就是受害者,上游就要对下游进行补偿。但是现在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面太广,因此作为行政法规,要制定得详细才能解决问题。

  如今,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是,补偿的标准等如何划定?尽管三年前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对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仍然未做明晰说明。

  王灿发表示,针对生态补偿,政府应该重视起来,通过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协调省市利益关系等方式,进行流域生态的补偿。

  加强区域协调力度

  他称,我们国家地区之间的协调很难执行,需要中央制定政策进行协调,对补偿的多寡和标准问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去做,期望通过这次立法,能解决这些问题。

  而针对此次《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强调,要加强对包括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一直以来,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尽合理,在王树义看来,其基本特点是,“少数人、贫困地区和上游地区负担,多数人、富裕地区和下游地区受益。”

  长久形成的补偿机制以纵向为主,国家直接给省市拨付资金偿还生态欠账,而区域和流域之间补偿,因为牵涉的彼此利益复杂,很难进行补偿。

  王灿发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可以对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同时能保障生态补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另外可对生态补偿的定价方式、补偿范围等做出合理的界定。

  同时他建议,生态补偿方式应该多元,某些地方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将补偿重心逐渐由“输血型”补偿改变为“造血型”补偿,也可在资金补偿的基础上,加大技能补偿、产业补偿和政策补偿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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