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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水务服务费用支付的议案

2019-03-01 11:14:01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拖欠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现象,有些甚至拖欠长达数年,应付账款拖欠导致环保行业企业财务负担沉重,降低了企业偿付能力,拖累水务行业财务风险增加。


一是影响了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达标运营。环保投入不足使污染治理设备得不到及时养护和维修而逐渐损坏,导致污水超标排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些污水处理厂甚至停运,比如西安周至县污水处理管理中心由于长期收不到污水处理费,无力缴纳电费被当地电力局断电。水务企业更难以随着环境标准加严而增加必要的提标改造支出,污泥也无法得到安全处置。


二是拖累水务企业倒闭。比如福建明溪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明溪县政府提供污水垃圾处理服务。自2010年正式运营五年以来,当地政府未按协议支付垃圾和污水处理费高达1300万元,又不协助法院履行裁定。企业依靠自行借贷维持设施运营,后因欠款被迫拍卖污水厂。


三是遏制了水务行业的再投资发展需求。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及环境工程承包业务需要巨量初始资金投入,回款期限相对较长等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与社会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形成突出矛盾。


按照《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19号)等政策,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费一般被列入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但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裁决中,即使地方政府违约在先拖欠处理费,企业也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不允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而擅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水务企业即使存在财务困难,也不能停运和超标排放,只能自行垫资维持设施的基本运转,且缺少有效措施向相关政府部门清缴欠款。目前,水务行业被欠费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是由于我国水务市场由买方占据主导地位,地方主管部门掌握话语权和定价权,多数企业为了维护良好政府关系,扩大市场占有率,采用赊销方式提供公共水务产品和服务,导致环境行业应收账款大量增加,资金长期被地方部门无偿占用。


二是地方政府收入大幅下跌,污水处理服务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额度严重不足。我国污水处理费用呈现普遍的收支倒挂,平均污水处理成本约1.01.2/吨,社会污水处理费收入约为0.81.0/吨,即多数省市还有一部分资金缺口尚需地方财政弥补。比如,2017年河南安阳市自来水代收5514万元,需支出污水处理费13500万元、污泥处理费600万元,缺口达8586万元。当前,地方财政收入锐减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维持一般性预算开支已难以为继,污水处理费更是无睱顾及。例如,受东北经济断崖式下跌影响,辽宁铁岭财政收入由201494.3亿降至201642亿,截止2017年已拖欠水务服务费用8815万元。同时,部分地方污水处理服务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额度严重不足。比如,铁岭市财政预算支出,是以收取的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扣除收缴成本后的余额为准,用于支付水务企业污水服务费用。其2017年度此项费用的预算支出不足千万,尚有超过4千万元的应付账款没有资金来源。开原市、清河区则在年度预算中完全没有考虑污水处理服务费列支,全部为预算外资金安排,必须每次向当地领导报批才能支付。此外,地方政府对于历史遗留欠款问题,债务偿还责任落实不到位,缺乏解决问题的积极性。水务项目运营期通常长达1030年,一些地方政府换届或更换领导后,对前任政府的政策执行不连贯甚至不予承认。相当比例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无法收回,直至成为企业坏账。


三是社会收费机制不健全。首先,社会收费标准和收缴率低。根据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有的县城乡镇未明确污水排放量、单位和收费标准,造成实际收取费用远远低于应收费用。其次,应收尽收工作不到位。很多县城和建制镇的应缴单位没有收取,居民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低甚至没有收费。比如辽宁葫芦岛市建昌县污水管理处2015年实收291个排污单位共356860元,2016年实际收取88个排污单位共309160元,而居民污水处理费已经两年未收。另外,存在个别企业恶意拖欠现象。有些地方企业有自备水厂,以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为由推托,拖欠或截留污水处理费。


为了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水环境治理和质量改善,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财政支付监督。依据全国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分类设立不同的中央、省、市财政分担机制。对于地方政府拖欠的环境基础设施服务费用,在未来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直接予以划拔扣减。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代征费用全额上缴地方财政后,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避免挪用和截流。制定公共供水和污水处理费用的追缴程序和管理办法,支持环境服务企业以法律为依据追缴欠款。明确偿还期限和方式,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支付环境基础设施服务费用。通过网络、报纸等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工具,公布欠费地方政府名单。


2、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对于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于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行为。


3、环境设施运营支付情况纳入环保督察问责范围。对于长期拖欠环境服务费用的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政绩考评时应限制升迁调动。加快制定和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将环境设施达标情况、实际污染物减排量等绩效考核情况,与各级政府奖励性补贴政策挂钩。


O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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