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污水治理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厂数量持续增加。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经环境商会调研发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超标和污泥处置是行业持续关注的两个焦点问题。
01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污泥排放和处置存在问题
问题一、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工业企业分散在城区,部分地区没有建设工业废水管网收集系统及工业污水处理厂。因此城市市政污水处理厂进水中混入部分工业废水,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污水处理厂无法按设计进水水质稳定运行,造成出水超标。
还有部分工业园区,实际入驻园区的企业与污水厂设计规划阶段的企业差异性较大,导致已建成的污水厂处理工艺很难满足实际进水水质的要求,造成部分项目出水无法稳定达标。
问题二、污泥排放及处置问题。
因“重水清泥”的历史原因,目前全国污泥处置消纳场所建设滞后。随着国家对固体废物监管要求的提升,污泥处置要求趋严,各地缺乏符合标准的污泥处置场所。污水处理厂在没有污泥处置出路的情况下,只能少产泥,将污泥憋在生化系统内,由于不能正常排泥,出水超标风险随之增大。
随着污泥浓度的不断增高,最终导致部分运营公司减产,处理水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需加大曝气量、延长脱水机脱泥时间及外回流泵运行时间,造成能耗上升。当产出的污泥无处处置出路时,为了保障污水厂正常运行,剩余污泥只能临时堆存在厂内。环保检查时经常会因为污泥堆放的问题而处罚污水处理厂。
基于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环境商会于今年“两会”期间报送《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从加强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以及完善污泥处置配套机制这两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污水处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对于环境商会报送的提案,生态环境部给与了答复。
02 加强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
商会在提案中建议:强化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及工业企业纳管管理。
①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上游水质监管力度,落实上游水质、水量监管主题体责任。严格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浓度。
② 政策保障、制度创新,出台相关在政策,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积极参与上游监督管理。发挥与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在上游点源控制及环保监管中的协同作用。
③ 强化责任认定,建立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完善上游进水超标处罚规范,强化上游超标排放的监管追责,避免污水处理企业承受无法承受之重。
④ 强化工业企业纳管规范管理,企业排放水质水量数据共享。同时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废水进入市政管网,单独建立工业废水处理厂,避免高浓度、生物毒性大的污染物进入管网后,再付出高昂的代价去除。
⑤ 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GB31926-2015等上游排放标准,适当提高各项排放限值。尤其应该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浓度限值,增加工业企业TN排放要求。
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指出,近年来,部分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多发、 频发,这与各方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为了推动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2019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2019- 2021 年)》, 进一步明确了工业企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要求。
下一步,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 加强监督管理, 抓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一是做好法律法规宣传, 指导督促各地将不能接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排水及时清退。二是督促地方严格监管执法, 严肃查处纳管企业超标排放、 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研究修订《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从有利于城镇污水处理 厂稳定、 高效运行的角度, 进一步优化控制指标。
03 完善污泥处置配套机制
商会在提案中建议:完善污泥处理处置相关配套机制建设。
出台污泥土地利用相关的鼓励政策和国家标准,健全污泥协同电厂焚烧和建材利用(砖、陶粒)的污染排放衡量指标。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地方政府支付科目,及时足额支付污泥处置的费用。完善污泥处置项目政府补贴机制,政府补贴政策应当与国家鼓励的技术方向一致。
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目前市场上有PPP(BOT)和政府采购服务两种模式处理市政污泥,由于政府采购服务合同通常合同时间短,所以处置方式不稳定,不利于降低政府处理成本,而且运行风险更高,建议国家层面引导地方政府采用长期协议模式。
对此,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表示,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着力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下一步,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加快推进四项工作。
一是编制实施《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着力破解污泥处置难点, 推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污水污泥处理项目建设。2021年5月,发展改革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继续支持污水处理等项目建设。
三是提升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与财税、金融政策协同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环保装备,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聚焦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开展研发攻关。培育创建环保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先进适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试点示范,加快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严查重处污泥违法处置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作用。持续将污泥处置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的重点,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切实提高认识,加大投入,积极推进污泥置能力建设,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附件:环境商会《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原文
关于完善环保产业进水与污泥处置的提案(初稿)
建议承办单位:住建部、环境部
近年来,针对我国水资源及水环境现状,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环保政策以推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不断加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同时不断强化环保监管力度。但是,国家监管重点都在需求侧(即污水处理企业),供给侧(政府及排污企业)监管力度不足。“重厂轻网”、“重水轻泥”、“重下(污水厂)轻上(上游排污企业)”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污水厂承载了许多“不可承受之重”,加上水价定价机制问题、污水处理服务收费支付问题、地方政府履约等问题的存在,行业内很多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困难,很多上市公司也举步维艰。
目前,行业污水处理厂运营有以下问题。
1、工业废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
部分市政污水厂污水收集范围内存在一些工业企业,按规定工业企业是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污水需要单独收集并集中处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工业企业分散在城区,部分地区没有将建设工业废水管网收集系统及工业污水处理厂。因此城市市政污水处理厂进水中包含部分工业废水,进水水质超出设计标准。受进水中特殊污染因子(微生物毒性)影响,污水处理工艺频繁遭受严重冲击,污水处理厂无法按设计进水水质稳定运行,造成出水超标。
部分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因招商引资条件发生变化,实际入驻园区的企业与污水厂设计规划阶段的企业差异性较大,导致污水厂设计水质标准与实际进水水质差异性较大,已建成的污水厂处理工艺很难满足实际进水水质的要求,因达标技术改造增加的投资和运营成本较高,地方政府及企业很难接受,导致部分项目出水无法稳定达标。
2、污泥排放及处置问题。
因“重水清泥”的历史原因,目前全国污泥处置消纳场所建设滞后。随着国家对固体废物监管要求的提升,污泥处置要求趋严,各地缺乏符合标准的污泥处置场所,污水厂产生的污泥没有稳定去处,污泥处置单位经常随着环保的检查或自身处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限制或停止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接收处置,而且处置价格大幅升高;污水处理厂在没有污泥处置出路的情况下,只能少产泥,将污泥憋在生化系统内,由于不能正常排泥,出水超标风险随之增大。随着污泥浓度的不断增高,最终导致部分运营公司减产,处理水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需加大曝气量、延长脱水机脱泥时间及外回流泵运行时间,造成能耗上升。当产出的污泥无处处置出路时,为了保障污水厂正常运行,剩余污泥只能临时堆存在厂内。环保检查时经常会因为污泥堆放的问题而处罚污水处理厂。
为了促进污水处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以下建议:
1、强化污水厂上游进水监督及工业企业纳管管理。
1)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上游水质监管力度,落实上游水质、水量监管主体责任。
监管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环保执法和监管方法,严格限制工业废水接入市政管网的水量比例和特殊污染因子浓度。一旦发现个人和单位的出现污染物的违法倾倒或超标排放,必须予以重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源头上降低难降解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产生将大大降低了后续污水处理的难度,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
2)政策保障、制度创新
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积极参与上游监督管理。借鉴江苏部分地区成功做法,建立健全污 “环保协查”及“环保协管员”机制。切实发挥与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在上游点源控制及环保监管中的协同作用。
3)强化责任认定,建立超标原因认定及免责法律依据
完善上游进水超标处罚规范,强化上游超标排放的监管追责,出台超过污水处理能力而免责的法律法规,避免污水处理企业承受无法承受之重。
4)强化工业企业纳管规范管理,企业排放水质水量数据共享
工业企业纳管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企业共同确认,在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营的前提下,在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规范工业企业的纳管管理。同时建议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废水进入市政管网,单独建立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议尽量在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出口将高浓度、生物毒性大的污染物去除,避免后进入管网后“稀释”,再付出高昂的代价去去除。
规范工业企业接入口改造,加装流量计、电动阀、取样口及在线监测设备。对工业企业排放水质、水量等数据要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数据共享,为污水处理厂的调控运行及上游监管提供保障。
5)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GB31926-2015等上游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厂的排放标准在不断提高,建议及时修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适当提高各项排放限值。尤其应该增加一些B/C比、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生物毒性污染物浓度限值,增加工业企业TN排放要求。
2、完善污泥处理处置相关配套机制建设。
出台污泥土地利用相关的鼓励政策和国家标准,健全污泥协同电厂焚烧和建材利用(砖、陶粒)的污染排放衡量指标。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地方政府支付科目,及时足额支付污泥处置的费用。完善污泥处置项目政府补贴机制,政府补贴政策应当与国家鼓励的技术方向一致。比如,技术政策中明确厌氧消化和土地利用是首选技术方向,应当配套出台沼气利用的发电补贴政策以及污泥堆肥产品资源化的优先采购政策,而湿污泥热值偏低,直接焚烧没有发电价值,因此污泥焚烧的配套政策就应该是有前提条件,污泥含水率或者收到基热值应当达到一定要求,才能够适当补贴,而污泥直接焚烧发电的鼓励政策就不太适宜。
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目前市场上有PPP(BOT)和政府采购服务两种模式处理市政污泥,由于政府采购服务合同通常合同时间短,所以处置方式不稳定,不利于降低政府处理成本,而且运行风险更高,建议国家层面引导地方政府采用长期协议模式。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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