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沿太湖流域的工业企业如果向太湖排污,将支付更高的成本。
江苏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调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每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每污染当量。
此次调整是在目前经济形势有所好转,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进行的,旨在利用环境经济杠杆,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调整的范围涉及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减免、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据悉,按照“排污费要逐步提高到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思路,江苏省推出了分两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方案,并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把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到了0.9元每污染当量。
3年来的实践证明,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排污企业达标排放的“提标升级”工作,推动了减排工程建设不断加快,确保了太湖流域各地出色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
面对“十二五”污染减排空间逐步缩小的严峻形势,江苏省再次决定调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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