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5%。县级市处理率达到70%,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此外,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根据三部委《“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58万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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