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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出台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0-03-02 11:44:56  

    长晚集团滚动新闻3月1日株洲讯(记者 李春璞)今日,新的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株洲市容和环境卫生。

  办法要求,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6:00前必须清理完毕。市区白天(5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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