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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责令改正基于例行检查

2011-11-10 10:06:49  

    近日,有投资者就国中水务(600187)2011年11月1日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局责令改正书,涉及到公司治理以及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向本报进行了咨询。记者昨日就投资者关心问题采访了国中水务相关人士。
 

    据了解,此次国中水务公告《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是缘于黑龙江证监局执行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而进行的例行检查。黑龙江证监局重点检查了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包括公司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和控制权的合规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以及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情况。


     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文《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检查对象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正是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披露的。


      对于该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不完善一事,公司则表示,公司独立董事此前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年报中的职责,只是没有形成相应的制度,在此次证监局检查后的协调会上获知存在此问题后,公司便制定了《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并于2011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1年10月29日公告)。


    对于“责令改正决定”提及的“个别收入确认存在跨期现象”,经记者多方了解获知,该问题仅存在该公司2011年年度内,且对公司2011年度全年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国中水务向记者表示,公司将以此次检查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完善公司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本着认真学习,务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积极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黑龙江证监局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切实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以更加规范的运作和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针对“责令改正决定”中提到的问题,公司的《整改报告》将在规定时间内,经黑龙江证监局无异议后,报送交易所予以披露,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国中水务证券事务部供稿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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