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水网了解,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于日前召集会长、副会长等有关代表,就实现国家减排战略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据悉,建议已提交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和建设部。以下为建议全文: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关于实现国家减排战略的建议
国务院于2007年6月初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积极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作为由环境服务领域领先的、负责任的企业组成行业组织,非常关注国家减排战略的实施。我们认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促进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将启动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将有效促进中国环境服务业的良性发展。作为在第一线进行具体的污染治理工作的企业主体,我们深感任务的艰巨,也为难得的发展机遇而激动,环境服务业商会的企业将积极而负责任地投身到中国控制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去。为中国的减排战略做出实质贡献。
为促进国家污染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构建中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服务业商会综合各主要会员单位的意见,特为国家减排战略提出建议,建议包括实现有效环境监管,科学分配环境责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切实保障治污设施的运营等四个方面,共10条。
一、 建立合理机制,确保环境监管力度
有效监管是减排战略的重要前提,但是全国性存在监管成本过高,监管体系不科学的问题。提出三点具体建议:
(一)启动社会监管体系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强化污水排放的监管。
《方案》提出,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安装在线自动控制系统。这对于强化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在线自动控制系统动用了政府和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可信度差,不能成为执法依据,许多地方形同虚设,国际同行很少有依靠在线自动控制系统监测。另一方面,环保部门直接管理普遍力不从心,加人的呼声很高,如此发展下去,将造成环保部门人员的过度膨胀,监管成本极高。建议环保部门独立于具体监测主体之外,以合理的尺度启动社会专业监督体系和专业服务体系,如,委托学校等第三方来开展污染源监测。
(二)实行污染减排关键数据公开制度,提高地方作假难度。
目前各省的减排目标已经公开,但主体过大不利于公众监督。《方案》要求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公报制度,这是对排污企业监管的有效手段。如果将信息公开的对象进一步扩展到城市等区域性政府主体,将有力促进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
建议定期通过大的新闻媒体全国性公开城市主体、排污单位的减排现状指数和目标,和各治污单位的污染治理指标。一方面,基础数据的明确是核定目标实现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会使地方城府、排污者和治污者进行指标作假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减少或杜绝虚假瞒报。
(三)全国范围内推行第三方专业化、品牌化运营服务。
《方案》提出,要制定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从国内外环保产业的发展趋势看,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的运营是环境服务行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加快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及配套政策,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污染治理的第三方专业化、品牌化运营服务。专业化运营可以提高治污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环保部门的监管成本。实现治污企业“排污协管”,是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二、 健全环境责任体系,科学分摊治污责任
健全的环节责任体系是减排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通知》指出,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负总责,要强化企业主体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减排工作中的责任。为更加清晰界定责任关系,落实减排目标责任,顺利实现减排目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的污染责任制,以及政府、排污者和治污企业明晰的责任关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为“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治污责任明了、清晰。但是,如果将“谁污染,谁治理”延伸为“谁污染,谁负责”,就和专业服务企业作为治污主体的要求更加契合。
(二)明确政府责任、排污者责任、治污企业之间责任衔接关系。
政府在减排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可替代的,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主要体现在制定减排目标、编制减排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法律、制度、标准等,并依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排污者和治污企业的责任可以按照“谁最有效、最有能力承担责任,就让谁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以经济支付为纽带,实现责任在三者中的分摊和合理转移。污染者不是专业的污染治理者,通过经济纽带合理转移给专业治污公司,对治污效果可能更加有效。
三、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
治污效率的提高将有利于减少治污成本和保障成效,而市场机制是提高治污效率的主要手段。关于减排市场机制的问题,《方案》在“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中提出,要研究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推进环境服务业的发展。要解决目前污染治理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出台更具体的政策措施。具体建议:
(一)环境设施运营环节实现全面的企业化,提高服务效率,促进政企分开。
市场机制引入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效率。建议在投资环节强调政府责任,在设施运营环节则全面实现企业化、专业化运营,通过竞争机制选择经营者,这是环境服务行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治污设施的效率,提高环境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政企分离以及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建立政府投资与社会运营服务的衔接机制
政府投资是有效降低治污服务成本的基础,而社会运营是提高运营服务效率,控制运营成本的保障。建议出台政策允许,社会企业作为承债主体使用国债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社会企业使用国债资金可以执行建成后补贴制,即,完成建设并运营后,政府再给与补贴;允许政府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非营利性资产的形式,在保值的前提下,委托社会企业使用并管理。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控制环境服务价格,同时提高环境服务的效率。
(三)强化地方政府的守约意识,保护环境服务企业的合法收益。
正如《方案》中所强调的,政府在治污责任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在市场行为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投资及市场的规范运作。目前,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政府的信用风险成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障碍。部分地方政府承诺不能兑现、政策无法落实等问题时有发生。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虽然有看似对等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违约的罚则,但实质上两个不平等的签约主体使得企业仍然处于弱势群体,投资者的权益无从保证。建议出台相关政策,规范政府行为,在吸引市场主体的同时,切实完善市场制度,强调地方政府参与契约的严肃性,保证政府履约,保护社会参与的合理收益,吸引更多企业参与服务。
四、 促进治污设施的有效运营
设施建设是减排的基础,但是设施的有效运营则是实现减排的根本保障。污染减排关注的重心不仅仅是设施的投资建设,更要关注治污设施的有效运营。针对目前存在的普遍重视建设,忽略运营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逐步改变政府资金的投资补助为运营补助。
近几年,我国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非常大。安排了大量的国债资金支持污水处理项目。但是,很多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发挥效益,造成有限国债资金的极大浪费。建议政府投资逐步从治污设施主体建设转变为配套设施及运营补助,尤其是对于污水处理费还不能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地区,将国债的投资主导转变为财政对运营经费的补贴。
(二)给予运营环节明确的优惠政策。
给予运营环节明确的优惠政策,比给与环境设备制造环节的优惠政策更加重要和有效。建议制定鼓励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营管理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建成一年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60%以上的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免征流转税,并减免所得税。尽快调整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优惠电价措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用电价格应不高于大工业用电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城市污水处理生物质能发电和垃圾处理的焚烧发电要优先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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