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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规则

2020-12-28 10:40:57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第一条 调解申请条件

当事人可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与具体的请求;

(四)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属本调委会的调解职权范围内,并具有可调解性。 

第二条 调解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向调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人民调解申请书》;

(二) 申请调解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三) 调解所需要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四) 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调解启动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工作日内,征求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调委会在三工作日内启动调解程序,并向各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通知调解的时间、地点和备选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名单。 

第四条 调解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也可在调解员主持下,共同确定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第五条 调解员的选定与指定

调委会调解员名单及详情可在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官网(http://www.cecc-china.org/)查询。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调解通知书》之日起三工作日内,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或者共同委托调委会指定调解员,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数量,需当为单数。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的,由调委会主任指定调解员。调解员确定后,调委会将调解员名单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六条 调解员的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1)本纠纷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3)是本纠纷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4)与本纠纷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七条 调解程序

1.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4.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5.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委会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 

第八条 调解形式

调委会原则上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调解纠纷。当事人约定不到场,或者调委会认为不必要到场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别调解。此外,调委会可依托全国工商联线上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 

第九条 调解结果

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及调委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应按要求履行协议,如有进一步需要,当事双方可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十条 线上调解流程

平台填写调解案件信息→选择调解员→调解员受理→在线调解。

l  调解(成功)→在线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出具调解书

l  调解(失败)→当事人小程序端在线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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