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一、成立背景情况介绍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经全国工商联推荐、北京市司法局备案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全国范围环境行业内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属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2020年11月,北京市司法局、市人民调解协会授予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铜牌
2020年12月,全国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鲁勇,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苗林为环境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揭牌
二、主要业务介绍
调委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受理法院、政府部门、工商联委托,或当事人申请的以下人民调解申请:
1.环境商会会员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2.环境商会会员与非会员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3.环境商会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4.环境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5.其他与环境相关企业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充分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帮助广大环境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经营风险,快速化解经济纠纷,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三、申请流程介绍
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第一条 调解申请条件
当事人可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事实、理由与具体的请求;
(四)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属本调委会的调解职权范围内,并具有可调解性。
第二条 调解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向调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人民调解申请书》;
(二) 申请调解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三) 调解所需要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四) 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调解启动
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将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工作日内,征求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调委会在三工作日内启动调解程序,并向各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书》,通知调解的时间、地点和备选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名单。
第四条 调解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也可在调解员主持下,共同确定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第五条 调解员的选定与指定
调委会调解员名单及详情可在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官网(http://www.cecc-china.org/)查询。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调解通知书》之日起三工作日内,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或者共同委托调委会指定调解员,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数量,需当为单数。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的,由调委会主任指定调解员。调解员确定后,调委会将调解员名单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六条 调解员的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1)本纠纷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3)是本纠纷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4)与本纠纷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七条 调解程序
1.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
4.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5.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委会将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程序调解纠纷。
第八条 调解形式
调委会原则上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调解纠纷。当事人约定不到场,或者调委会认为不必要到场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别调解。此外,调委会可依托全国工商联线上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
第九条 调解结果
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员及调委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应按要求履行协议,如有进一步需要,当事双方可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第十条 线上调解流程
平台填写调解案件信息→选择调解员→调解员受理→在线调解。
l 调解(成功)→在线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出具调解书
l 调解(失败)→当事人小程序端在线立案
线上申请详细方法步骤详见当事人用户手册(附件2)。
附件:
法律调解联系人:
刘 颖 010-84640865-602 13810290112@163.com
徐婧雅 010-84640865-607 65139211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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