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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关于建立环保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机制的建议

2009-07-31 02:20:34  
关于建立环保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机制的建议--环境商报第4期


关于建立环保企业贷款抵押担保机制的建议

银行信贷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环保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较为困难,特别是非公有制的中小环保企业更加困难。
1、金融机构对环保企业贷款不积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往往愿意投资给高回报的产业,而大多数环保企业当前还处于中小型规模,仅仅是保本微利,银行一般都不愿意提供贷款。同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高、周期短,也难以适应城市公用环境基础设施行业设施的收益低、周期长的特点。
2、贷款抵押品条件苛刻。基础设施领域所形成的资产形态更多地体现为划拨土地、无房产证的泵房、设备间、设备资产、管网资产等,难以达到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条件。而特许经营权抵押贷款在目前的商业银行体制下也不能顺利推行,当前不少省市甚至明文规定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3、担保体系不健全。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额一般较大,地方难以找到合适的企业担保或者企业不愿为其提供担保,而地方财政担保又与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条款相违背,因此担保方面存在缺陷。还有不少地方尚未建立政府担保体系,使得银行难以为民营环保企业办理贷款。
有鉴于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利用银行信贷为城市公用环境设施建设融资,尤其是在资产抵押、担保等方面为企业创造更好的信贷环境。
一是加大银行对环境项目信贷资金的投放。国家应鼓励各类银行向环保企业提供贷款。近日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东莞市签署协议,将在3年内向东莞市的交通、市政、环保、中小企业等提供600亿元信贷支持,就是一个范例。建议可以结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推行项目业主制和项目经营权转让制度的基础上,落实环保项目融资的资本金制度,以吸引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环保项目,也可以将更多的环保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城市综合开发贷款项目。
二是积极探索适应环保企业的多形式贷款抵押方式。在规范环保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扩大贷款抵押品范围,允许划拨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地面和地下管网、设备设施抵押融资,并适度提高现有资产抵押率。2002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鼓励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质押贷款,不少省份也已制定相应的政策,可进一步大力推行。此外,还可放宽企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政策。
三是允许特许经营权抵押贷款。近期,江西省将县(市)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统一质押给省资产集团公司,向银行贷款融资,并集中建设、建成出让、统一还贷,使得向来慎贷、惜贷的金融机构趋之若鹜。这种办法是解决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难题的有益探索,也为其他类似项目的融资树立了范例。福建省也出台政策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四是鼓励现有担保公司优先为环保企业提供便捷快速贷款担保服务。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要求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目前,有些城市已经有了一些民间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府应在大力支持的同时,鼓励各级担保机构优先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如对环保节能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可给予担保费收入一定比例的奖励。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尽量缩短办理时间。对环保企业,要在担保审批、信用额度、担保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并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对环保企业的贷款担保收费标准。
五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担保公司。目前可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经验,成立专门为环保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基金和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由国家每年从财政中拿出资金,或者将收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排污费等作为引导基金注入。























主题词:环保 贷款 抵押 担保                                           
报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建设部 环保部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8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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