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公用环境设施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的建议--环境商报第5期
关于完善公用环境设施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的建议
2002年,建设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各地政府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以及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用地、用电等配套政策扶持,但是目前各省市在公用环境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参差不齐。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政策也未能落到实处。
用地方面。目前地方政府对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和租赁(即收缴土地出让费)两种方式。行政划拨土地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较多,但一些地方在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时往往转嫁给项目投资企业承担,且费用不低,所使用土地也不能作为企业贷款融资的担保抵押。土地租赁方式在有些地方采用,易于为环保企业接受。土地出让费的额度一般由地方政府和企业谈判,参考当地指导价制定,易于操作。企业也享有租赁土地的质押、担保处分权。
用电方面。电费一般占污水厂运行费用的30%-50%左右,近年来电费不断上调,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不断增高,甚至已影响到其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目前各地对环保企业用电优惠价格各有不同。如福建等省实行的是非居民照明用电标准;江西等省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河南省采取的是比较灵活的规定,污水处理厂投产一年时间内,自主选择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或大工业电价,投产一年后执行大工业电价;广东省近期出台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的政策,比非普工业电价更为优惠,大大减轻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
建议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公用环境设施建设运营用地用电优惠政策,确保环境设施发挥减排功效,以推动“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是优先满足公用设施用地需求。建议对拟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参考广西、湖南、江西等地经验,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包括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等。此外,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是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项目土地的,政府应做好征用工作,各种补偿费如农民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不应由企业来承担,以降低公用环境设施建设成本。采用租赁方式征用土地的,地方政府对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优惠价格,并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
三是制定环境公用设施优惠电价政策。建议各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并做到峰时不上浮,谷时适当下降。污泥沼气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应优先安排上网。同时,可根据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绩效进行电价补贴奖励,以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潜力。
主题词:环保 用地 用电 优惠
报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电监会 国家电网公司
建设部 环保部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