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商报第6期:关于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关于完善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我国现行涉及到环保产业的主要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从2001年起,国家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关政策往往零星分散在各税种的具体规定,且大多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出台,有的还是临时性措施。税收政策的不稳定,致使各地执行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出入很大。
首先是税收政策体系空白点多,部分概念界定不清。如企业流转税中就存在着污水处理行为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还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争议。实际操作中,企业有的缴纳营业税,有的缴纳增值税,有的以财政补贴为由,沿袭行政事业单位的税费政策,回避流转税及其他税费。另外,排污企业自身运行环保设施的费用可在税前计入生产成本,但是将其委托给专业化的运营公司管理时却产生了新的运营环节服务税,提高了企业的治污成本。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由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不足,大多数运营企业难以达到既正常纳税,又实现投资回报的水平。企业在与地方政府谈判时只能“各尽其能”,尽量争取税收的减免。一些企业依据国家对外资投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等的优惠政策,不同程度地享受到所得税减免,而另一部分企业则没有这种优惠,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没有所得税的减免,采用各种方式隐瞒利润。
税收优惠对环保行业是一种可行的而且有效的引导措施。通过税收优惠,可以解决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时企业的合理回报问题,同时增强企业对环境公用事业的投资热情,吸引更多社会企业参与。对于政府和公众而言,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和公众支付压力,实际上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受益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利于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统一流转税的税种。污水和垃圾处理是一种环境服务,且企业无进项抵扣,应将企业的流转税明确统一为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并由地方税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水价水平和政府支付能力给与环保企业减免政策。营业税可比照建筑业按3%征收,并在运营初期5年内免征。
二是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建议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对污水处理厂两税予以免征。浙江省已出台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可在全国各地推广。
三是减免环保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建议可进一步加大力度,企业所得税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的15%的税率征收,并在设施开始投入运营5年内免征,5-10年减半征收。
四是税收政策应发挥引导性作用。国家近期出台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中规定对再生水将免征增值税,是提高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积极性的有力举措。建议还可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营环节的税收优惠,以减轻运营成本。如对建成一年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60%以上的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企业免征流转税,并减免所得税。另外,也可以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如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
主题词:环保 税收 优惠
报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环保部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8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