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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关于减免脱硫专业公司增值税的建议

2009-09-14 13:15:54  

 

一、 现行政策
1、税收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电力产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
2、其他相关政策
根据现行国家相关政策,电力销售为专营,除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区域外,发电企业只能向购电方即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 存在的问题
1、纳税程序
对于常规的电厂经营模式,电厂将就电价收入(含脱硫电价收入)缴纳增值税。开展脱硫特许经营后,脱硫电价收益全部转到脱硫专业公司,因此,增加了纳税环节。
2、增值税进项发票
开展脱硫特许经营后,脱硫专业公司将成为纳税义务人。由于发电企业只能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脱硫设施用电,脱硫专业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的同时,不能取得电费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同时,由于脱硫设施运行所需的脱硫剂为石灰石,而石灰石作为一种矿藏,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也存在较大难度。
3、增值税数额大
在上述情况下,脱硫专业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仅能取得少量金额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金额较大,约等于脱硫电价收入按17%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同时,即使脱硫设施运行期间需要消耗的电、吸收剂(石灰石或其他)、水、汽等均能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由于这些成本与脱硫电价收入相比,比重相对较小(约为三分之一,折旧、维修、财务费用等所占比重较大),在此基础上,所需缴纳的增值税的数额仍然很大,约等于脱硫电价收入按11%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税务机构解释不统一
对于脱硫特许经营模式,各地税务机构对承担脱硫特许经营的脱硫专业公司获得的脱硫电价收益的纳税程序、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解释不统一:
国税局认为脱硫专业公司获得的脱硫电价收益应征收增值税,脱硫是工业加工过程,税目为脱硫结算电费,属电力产品脱硫加工。
地税局认为脱硫电价收益没有产品,其加工的内容是烟气,而不是电力本身,脱硫公司不对外售电,只是提供脱硫服务,应按营业税(服务类)纳税。
5、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
若不能较好地协调解决纳税程序、适用税种问题,可能造成采用脱硫特许经营模式情况下,与常规电厂相比重复征税,从而造成增加税负的可能性:
常规电厂的脱硫电价收益,按电力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在采用脱硫特许经营模式下,脱硫电价收益可能在电力销售过程中被征收增值税,同时在脱硫特许经营过程中被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税负大幅增加。
6、可能税负的分析

 

序号
描述
税种
税率
计税
基数
综合税负估算
(脱硫公司+发电企业)
 
1
对脱硫公司就脱硫电价收益征收电力产品增值税
 
增值税
 
17%
 
差额
A×10.7%
=A*17%/1.17*(1-33%)*(1+10%)
 
2
对脱硫公司就脱硫电价收益征收营业税,对发电企业就脱硫电价收益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
增值税
 
5%
17%
 
全额
差额
 
A×21.5%
=A*5%*(1+10%)+A*17%/1.17*(1+10%)
上表中:
(1)A是指按国家现行脱硫电价加价政策即1.5分/kWh,以上网电量为基础计算的脱硫电价收益(含税)。
(2)33%是估算的增值税进项占销项的比例,10%是指附加,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 政策需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解决纳税程序的问题,以减少纳税环节;需解决发票开具和纳税方式的问题,以解决税负过高的问题;需明确适用税种、税目及税率。
 
四、 解决方案
脱硫加价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装置投运后的可用率,促进二氧化硫减排,改善大气环境。
国家针对火电厂脱硫,出台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国债贴息、国债补助、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口设备免税和贴息等。如果针对脱硫电价收益征收高额度的增值税,将会抵消上述政策的实际效果。
考虑环保项目的公益性,及特许经营的特殊形式,特提出如下方案:
1、方案一:按营业税(服务业)纳税
方案内容:可就脱硫特许经营具有污染治理服务的性质,建议按营业税(服务业)征收,当前的税率为5%(加上附加后为5.5%)。
适用条件:国家明确不再就相同金额的脱硫电价收益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征收增值税。否则将造成重复纳税,造成税负过高。
2、方案二:参照小水电纳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县以下小水电:
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方案内容:鉴于脱硫特许经营的环保及社会公益性,属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若按简易办法全额计税方法,则税种为增值税,税率为6%(加上附加后为6.6%),纳税基数为全额脱硫电价收益。
适用条件:国家明确不再就相同金额的脱硫电价收益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征收增值税。否则将造成重复纳税,造成税负过高。
3、方案三:参照常规增值税纳税
若上述两方案皆不可行,建议参照常规增值税纳税。
方案内容:对脱硫公司获得的脱硫电价收益按增值税税种征税,税率建议参照供水、供热的低税率(即13%);
适用条件:准予脱硫专业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脱硫专业公司就脱硫设施的用电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时,准予发电企业向脱硫专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 综述
上述方案涉及的纳税程序,适用税种、税目、税率,以不增加税负为基本原则(电厂脱硫特许经营项目相对于常规电厂项目),希望国家主管部门协调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明确。
关于税务的政策,希望也能适用于采用脱硫特许经营方式的非试点项目。
 
 
 
 
主题词:脱硫 增值税 减免                                         
报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环保部 工信部 电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9年8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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