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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关于免征脱硫专业公司进口环节税的建议

2009-09-14 13:18:20  

 

一、 现行政策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脱硫属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即《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湿法脱硫单机容量<600MW时应对进口设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湿法脱硫单机容量≥600MW时,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此,湿法脱硫进口设备是否享受免税受三个因素影响:
1)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
2)是否为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3)是否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所列商品之外。
脱硫开展特许经营后,进口设备免税所依据的政策并未改变。依据《通知》的规定,国家规定的脱硫电价和相关优惠政策原则上由脱硫公司全额享受。
 
二、 存在的问题
按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申请免税人需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核准文件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一般批复至发电集团,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一般直接批复至项目发电企业。
因此,对于开展脱硫特许经营的项目,脱硫专业公司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时,存在以下问题:
1)发电企业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去办理免税时,由于脱硫已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投资人为脱硫专业公司,因此,脱硫设备不是发电企业的自用设备,因而不能办理脱硫的进口设备免税。
2)脱硫专业公司持批复至项目发电企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由于确认书是批复给发电企业的,因此无法在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此外,脱硫专业公司在办理免税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文件,例如项目的核准文件、可研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环评报告等,是发电企业的文件,也存在海关能否认可的问题。
除上述问题之外,对于已投运脱硫设施的转让,若原进口设备已享受免进口环节税且在海关监管期内,则涉及海关对免税主体的重新认定问题,否则可能对发电企业进行处罚,及对脱硫专业公司重新征税。
 
三、 政策需求
确定在脱硫特许经营模式下,办理免税的相关程序;并在相关程序确定后,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 解决方案
1、免税程序
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海关进行协调,确定脱硫特许经营模式下,进口设备免税的程序。有关程序建议如下:
1)脱硫专业公司与发电企业按《通知》的规定,签订《脱硫特许经营合同》。
2)脱硫专业公司持《脱硫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与常规电站的要求相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国家发展改革委若能依据对电厂项目的核准,另行单独批准脱硫项目,并批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则程序上更为完整。
3)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脱硫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单独向脱硫专业公司批复《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4)脱硫专业公司持《脱硫特许经营合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脱硫特许经营项目向脱硫专业公司批复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
5)海关参照常规项目的免税程序,给予脱硫特许经营项目和脱硫专业公司办理免税手续,并允许脱硫专业公司在进行免税备案时,备案的文件为:
♦ 项目的核准文件、可研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环评报告等,是与发电企业相同的文件;
♦ 增加提供《脱硫特许经营合同》和脱硫专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海关要求)。
2、政策支持
如果上述免税程序可行,则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下列事项上予以支持:
1)国家发展改革委就脱硫特许经营项目,向脱硫专业公司单独批复《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脱硫专业公司持上述国家发展改革委向脱硫专业公司单独批复《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海关准予办理。
3)对于除试点的脱硫特许经营项目之外,其他项目采用脱硫特许经营方式时,准许按上述程序办理。
 
 
 
 
 
 
 
 
 
主题词:脱硫 进口环节税 免征                                      
报送: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环保部 工信部 电监会 海关总署 全国工商联    
抄送:各会员企业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处               2009年8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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