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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公布《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

2010-07-01 10:30:11  

    按此规定,今日起,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均须缴纳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由各地制定,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月收费,单位按在册人数按月收费

  记者昨日从市建设规划局了解到,《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从今日开始施行。台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流动人口),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办法》规定,该项收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收费(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办法》指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组成。生活垃圾,为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餐厨垃圾。

  该费开始收取后,取消现行的“门前三包费”、卫生费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已经包含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中转)、处置及灭蟑等相关收费。

  《办法》规定,普通居民住户既要参考实住人数,又要核实户籍登记人数,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部队及其他单位,按在册人数按月定额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市场摊点、客运单位等,按经营面积或者生活垃圾产生量为主按月收费;水果餐饮等流动摊点按摊位按月收费。

  《办法》同时规定,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福利院、养老院职工可免收垃圾处理费。

  烈属只要持《烈属证》,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残疾人持《残疾证》,享受抚恤补助人员持《抚恤证》,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能办理垃圾处理费减免证。垃圾处理费减免证每年审定一次。

  据了解,台州市在2008年开始酝酿此项收费,相关调研也在半年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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