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专项办函〔2009〕21号
各省级水专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总体专家组、主题专家组、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水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水专项实施,现将科学技术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水专项具体任务安排,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
主题词: 水专项 高校毕业生 就业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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