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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需立法 监管职能要明确

2010-03-12 10:50:55  

   “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提出关于加快环境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立法的提案,希望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入手,进一步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提高环境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而在2008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就已提交了《关于以行政法规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提案》,尽管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关注,但相关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急需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规范
  “特许经营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个系统,涉及到法律法规、产业和价格等多方面问题。任何行业的特许经营都很难由某一个部门完全负责,要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提案执笔人之一、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表示,在法律法规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
  实践表明,特许经营制度对法律制度支撑体系的要求非常高、也非常迫切。而在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看来,相对于目前的实际工作,特许经营制度的立法层级还不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当前的特许经营制度是以原建设部2004年颁发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办法》虽然对改革中需要涉及的产权、土地使用、价格管理、投融资机制、经营期限、市场准入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阐述,但是由于部门规章的局限性,在改革实践中,会出现与其他部门规章之间的矛盾,且不容易沟通化解。”
  更现实的问题是,《办法》的适用范围显得非常有限。随着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产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的领域不断涌现,特别是环境基础设施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探索,急需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但现有《办法》难以涵盖,导致当前环境基础设施部分领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比如,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的问题,业界呼声强烈,却因为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银行和企业都不敢尝试,使得一个在国外运用良好的优良融资工具闲置。
  市场经济各项体系中,产权是个核心问题、关键问题。为此,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也一直在艰难探索中。在城市供水行业中,推进特许经营制度需要以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为前提。而当前恰恰正是产权制度的改革给特许经营制度出了一道难题。
  提案中明确指出,特许经营制度依托的是有限产权的资产处置方式,强调在经营层面引入市场准入机制,在产权层面保障政府安全控制,面临与目前产权改革的处置方式不一致的问题。供水行业出现产权和经营期限的困惑主要来自于全国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干扰”,将一般性产权改革的理念用于供水的特许经营体系,必然造成一系列的不适应。
  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特许经营有不同的模式,但其良好运转的背后无一例外是一个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监管制度等在内的制度体系。而一个完善的、被大家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一旦形成,参与到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的各方都会获益:政府、投资者等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对政府承诺和保障进行约束,减少合同纠纷。最终受益的是享受到优质高效服务的居民。
  为此,提案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市政公用事业近年的改革经验,结合国家推动环境产业发展的战略举措,尽快出台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行政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和特许经营权内涵、登记机关、质押程序、获得和退出机制等相关问题。同时在新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将市政公用设施尚未包含的一些新兴的环境基础设施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以更好地推进我国环保事业和环境产业的健康发展。


  重要问题是监管落后
  去年以来,各地水价“跟风上涨”引起轩然大波。水价该不该涨、怎么涨、谁说了算等问题引发各方争议。除了水价,老百姓颇为不满和不安的还有自来水水质,近年来,供水安全事故引发的停水断水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背后其实都是监管机制出了问题。提案中特别强调了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所面临的各种监管难题。
  九龙治水的格局造成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界定不清晰,分工不明确,职能重叠,多重监管并且随时可以调整,这不但增加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降低了行政效率,还增加了企业负担。监管方式单一、水平落后,没有形成一个多方位、立体化的监管体系,是当前特许经营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加强立法建设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特许经营是一种责任转移,本质上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让企业帮助自己工作,但主要的监管责任仍在政府。”傅涛说。当前,我国在特许经营方面的主要监管内容是经济性的价格监管和进入监管,而对于社会性监管还刚刚起步。
  提案中指出,引入市场化机制之后,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转型,政府补贴逐步退出。但是公用事业的服务定价与收费机制却不能满足市场运作要求,尤其是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标准与征收迟迟不能全面落实。价格监管上的滞后,实际上制约了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也严重影响了提供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对于价格监管,目前政府普遍使用的是“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定价机制,没有形成一个理性、客观、符合规范的良性公用事业定价机制。这就一方面造成了相关企业面临收入无法满足合理投资收益的目标,良性运作机制无法形成;另一方面,没有被公众认可的定价机制,使得进行价格调整势必会遭遇重重阻碍。
  此外,市场准入的监管方面,对于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往往竞争不足,难以显示市场真实成本;在普遍服务的监管方面,还没有使用交叉补贴、设立普遍服务基金等手段来履行政府义务;在企业外部监管上,还没有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力量,去年媒体广泛报道的“听证会代表冒名顶替”等事件就充分暴露了听证制度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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