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7 16:27:31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耕地土壤点位污染物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严重影响我国耕地生产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产生巨大压力。
同时,我国土壤污染的流域性和区域化态势凸显,呈现以镉为主,铅、汞为辅的复合污染特征,部分地区存在较大的污染隐患,确保土壤环境安全的任务日趋艰巨。
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多金属、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石油等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与示范研究,在修复材料(包括化学、生物、物理等)筛选、原位生物修复和异位物化修复技术以及工程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研究起步较晚,研发水平和应用经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主要面临以下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相关法规、标准缺失。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而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等。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与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尚未出台,缺乏对污染事故责任、处罚等方面的规定。这就极大限制了土壤修复产业的推进,具有巨大潜力的社会资本投资呈现观望状态,延缓了它们对土壤修复市场的参与度。同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完善也成为污染土壤修复效果检验和评价的瓶颈。我国尚未制定用于污染土壤风险识别和风险预测的土壤环境质量指示值或指导值,更无污染土壤风险管理的相关方法体系和法规保障体系。这些工作都是我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应成为当前及今后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政策与环境管理研究的重点。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结合我国相关研究基础和管理需要,针对我国农业、居住、娱乐、工业、商业等不同用地方式及高背景土壤,制定基于生态风险评估或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土壤环境基准制定方法学。建设土壤污染物基本理化性质与毒性参数数据库,制定主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基准值及其技术导则,在基准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技术可行性等方面,建立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标准体系,创建国家土壤环境科技创新体系。
二是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资金不明确。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界定。首先,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壤污染问题,尤其是国有老工业企业造成的污染后果,难以用传统的“污染者负担”的原则去追究责任人。其次,大面积的农田土壤污染修复费用极大,但目前缺乏责任人。目前土壤污染的修复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因此,有必要完善现有的土壤污染修复市场化机制。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模式可以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来调控土壤污染的修复与开发过程。尽快建立以“谁污染、谁治理”为主体的多责任、多目标的融投资体系,稳定资金来源,保证修复工作可持续开展。
三是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当前,土壤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体制功能发挥受到严重限制。土壤环境管理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土、环保、农业等)太多,监管职权分散,部门协调联动缺乏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缺失,对污染者缺乏惩治手段。
因此,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改革与创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开发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行政管理机制。
四是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化链条尚未形成。污染土壤修复缺乏统一管理机构,良性产业链条尚未形成。资本对修复企业和项目的投资十分慎重,市场上缺少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修复企业。行业准入标准低,多数靠政府背景和相关行业关系获得修复项目,出现竞争无序化和不规范。目前污染土壤修复行业处于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许多企业都在等待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出台,产业的市场尚未形成。
因此,需尽早建立从业资质认证体系,以保证企业有序竞争,形成健康的修复产业市场。
五是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薄弱。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种类单一,缺乏应用性的修复材料,而且修复技术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整体性,大多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工程应用与装备严重不足,设备、药剂大部分依赖进口。国家层面尚未建立技术筛选体系,缺乏对研发的支持和引导。现有的已工程化的技术远不能满足国内土壤修复要求。
因此,在加强技术研发的同时,要注重引进适用于我国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修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修复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加快带动土壤修复新兴战略产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