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是“环保参与国家经济运行决策的第一窗口”,也被中央巡视组认为存在“红顶中介”等问题。于是,近期环保部屡屡对环评出重拳。11月1日起,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环保部在10月30日公布了《现有环评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六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细化对环评机构从业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
相对于单个项目环评来说,规划环评的对象更宏观,需介入的时间更早。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表示,应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规划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为经济绿色化转型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对规划环评的认识尚需强化
当前我国京津冀地区雾霾多发,海河等流域水污染严重。这与很多地方的区域、流域、城市和产业等规划仍忙于粗放型铺摊子、上项目有关。一些区域国土开发过度,出现水资源严重短缺、土壤和水环境质量下降、突破环境承载力等问题;一些区域国土开发低效,仍然是外延式扩张,大拆大建、削山填湖。
潘岳认为,迫切需要以规划环评为手段,从区域、流域宏观层面,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配置生产、生活与生态空间,建成经济、人口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我国目前环保产业与环保守法企业成本,仍比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和环保违法企业高得多。潘岳说,如果通过规划环评,以区域限批、负面清单为手段,严格重点行业的环境准入,倒逼高污染企业、环保违规企业退出,就能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升级、加快产品更新,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彦武说,规划、战略环评的成果主要应用在政府管理上。“如果我们能对这些地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做一个战略性评价,来判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该怎么来预判解决,这在将来可能会形成一个非常好的环保真正融入到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机制。”从横向来看,环保不是环保部一个部门的职责。如果各部委在编制相应规划时,能充分考虑政策、规划实施带来的环境问题,采取更多预防机制。“那么,我国的环保形势就会出现改观。”
没有追责机制,“未评先批”现象普遍
尽管规划环评的作用听起来很美,但其落地却面临着巨大困难。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表示,规划环评意见难以形成刚性约束,也没有一个追责的机制,所以规划环评中未评先批的现象比较普遍。
据统计,从2003年《环评法》实施以来,通过审批的113个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中,有52个是在规划环评尚未完成情况下审批的。作为环评管理体系的“龙头”,规划环评“落地难”使整个环评制度成效大打折扣。
从法规来看,对规划环评的规定也比较“软”。记者翻阅了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评法》,第二章对规划环评做出了专门规定。但规定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的内容、“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等,对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不执行环评要求没有具体明确处罚条款;《规划环评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责任”方面也仅仅指向规划编制机关和人员。
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强化责任追究
未来5年,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规划环评大有可为的关键时期。面对经济转型的巨大压力和严峻的环境污染状况,“我们等不起、拖不得,要迎难而上,以规划环评落地引领环评的改革与创新。”潘岳强调。
环保部在完成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环评、中部地区发展战略环评后,又启动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战略环境评价。一方面是“环保部尽它的职责来推动这个事”,另一方面是环保部在探索创新管理方式。
潘岳说,要创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深度融合,强化排污许可在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强化大数据应用,全面修订环评技术导则等。更重要的是环保部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环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过去规划“未评先批”、项目“未批先建”现象大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现在,我们将依据新《环保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订《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让违法责任人付出代价。”
据悉,环保部正在对河北、内蒙古等16个省的化工园区涉危涉化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专项检查,尤其是检查化工园区(港区)是否开展了规划环评、环评要求是否落实,是否有环境风险和整改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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