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0 10:24:52
张厚美
笔者从事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多年,与基层项目管理人员交谈时,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自然生态保护项目、污染减排项目等环保专项资金,都是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资金安全监管责任不在环保部门。果真如此吗?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误区。从归口管理的角度讲,不论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还是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各级环保部门是监管主体。
从职能定位上看,新《环境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就包括所有环境监管活动。
同时,《预算法》第6章第53条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第9章第90条也指出:“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项目监管责任明确具体。
从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看,也明确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如,《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第6条明确规定,“财政部、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明确,“省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按照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前期申报论证工作。”“省级环保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级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这些规定都明确了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在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既有专业性,又有行政性,既有宏观性,又有微观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着投资规划、项目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项目预算和资金审查等工作,重要而敏感。新《环境保护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依法行政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就是失职渎职;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越权。环境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预算法》也对资金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都是项目及资金管理的紧箍咒。找钱是本事,花钱是艺术,管钱是能力,项目实施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是资金安全、有效的保证。因此,环保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上,既要加强对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政策和决策体制等宏观管理,又要加强对资金的具体使用、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管好用好每一笔资金,确保有限的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其实,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管理,是指对于列入环保污染治理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的补助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设备供应商的资金拨付管理方式,这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环保补助、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环保补助资金财务管理,而且可以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我国虽然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但并不意味着监管责任随之削弱,或者转移。2011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排污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排污费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因此,在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过程中,环保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和环境效益审计,严格资金申请、使用、审计程序,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机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规范的做法,推动项目按期完成;开展项目环境效益评估审计,切实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