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山东省结合实际,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据该实施方案,在山东省只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发生较大以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意味着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速推进,同时这也需要加强案例研究与实践。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案例调研
在近年来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中筛选案例进行调研,重点了解和分析损害评估、赔偿范围、赔偿磋商、赔偿诉讼、损害修复等情况,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提供材料。
明确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以及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经磋商达成一致,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或生态修复的所需的费用。对于违反法律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责任。
省政府作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加强对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过具体的生态损害的案件来完善方案。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为确保生态环境尽快恢复,《方案》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对生态修复效果及时进行评估验收,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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