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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处分,怎么分清楚?

2020-07-08 11:47:47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 江琳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颁布施行。看到“政务处分”四个字,不少人会想到“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处分”等名词。那么,这些处分之间有啥区别和联系?随着政务处分法的实施,这些处分还有用吗?

 

“政务处分”使用后,“政纪处分”已不再使用

 

据介绍,“政务处分”这个名词,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产生;相应的,监察机关已不再使用“政纪处分”这一概念。观察可以发现,此前纪检监察机关的通报中,通常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XXX人”这样的表述;而如今,表述则变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XX人”。即“党纪政纪处分”变成了“党纪政务处分”。

 

早在2017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推进试点工作”系列文章中就指出,“政纪”概念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201711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紧接着,2018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通报中,过去的“党纪政纪处分”表述变为“党纪政务处分”;2018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并不是简单的概念替换。仅就处分对象而言,政纪处分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政务处分的对象范围更广,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了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也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究的基本精神。

 

党员受了政务处分,还可能同时受到纪律处分

 

那么有人要问了,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是个啥关系?让我们以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大队长吴斌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等问题”为例——

 

20173月至20189月,吴斌仁借新房搬迁和为其子操办婚礼之机,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0.98万元;并先后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及旅游活动安排。此外,吴斌仁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2月,吴斌仁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该案中,“开除党籍”为纪律处分,“撤职”则为政务处分。

 

由此可见,政务处分针对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律处分主要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当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是党员,其行为构成了违纪和违法,受到政务处分时,一样将受到纪律处分。

  

那么,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在使用时具体有何区别?

 

根据政务处分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者区别如下:

 

从处分主体上,政务处分作出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纪律处分则为党组织;

 

从处分对象上,政务处分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里就包括了党员以及非党员;纪律处分对象为党组织和党员;

 

从适用情形上,政务处分适用于违法行为;纪律处分适用于违纪行为;

 

从处理方式来说,政务处分方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方式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类。

  

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 

 

也就是说,虽然政务处分和纪律处分有区别,但是之间也有联系,即当一名党员违纪的同时也存在职务违法,其将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与处分,不能同时使用

 

据介绍,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规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

 

有人又要问了,当前,政务处分和处分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对此,专家表示,对公职人员而言,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但二者不能同时使用。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监察机关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据介绍,政务处分法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政务处分执行的是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处分执行的是公务员法等其他规定。

 

虽然对公职人员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但是二者不能同时使用。政务处分法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那么,为何两种处分不能并用?

 

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和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处分,政务处分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但通过梳理发现,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对象,均为“公职人员”;适用情形,均为“违法”。

 

据介绍,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与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有利于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当然,虽然二者不能并用,但二者并不是对立的。据介绍,之所以要分别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主要是体现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通协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是给予政务处分还是处分,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违法案件由哪个主体调查处置更为合适等因素统筹把握,不能有本位主义。

 

在实践中,既要防止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公职人员抢先处分,规避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的情况,也要避免监察机关大包大揽,不加区分都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为此,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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