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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举措!江苏“十四五”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

2021-11-05 09:52:50  来源:PPP拾穗者

 

 

关于印发《“十四五”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苏财资环〔20215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市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28号),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现就“十四五”期间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制定如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导向作用,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各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强化主体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坚持重点突破。以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绿岛”建设等为重点率先突破,推动碳达峰与碳中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各类创新模式落实落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坚持多元投入。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形成财政优先支持、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四)坚持绩效优先。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创新性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重点举措

 

(一)支持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十四五”期间,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进行补助。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项目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二)支持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试点。按照因地制宜、突出实效的原则,“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市县组织建设的“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予以奖补。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经评估成效突出且符合条件的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省财政按照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三)支持“绿岛”项目实施。为支持推广“绿岛”项目建设,“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后奖补的方式,对市县组织建设的“绿岛”项目予以奖补。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工业和服务业“绿岛”不超过环保设施投资总额20%、农业“绿岛”不超过环保设施投资总额40%标准对市县予以奖补。

 

(四)支持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建设。为支持推广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建设,“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市县组织建设的“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项目予以支持。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的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五)支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为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对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省财政按照财政分档予以差别化奖补。对完成省政府明确的治理覆盖率且正常运行率达到年度目标的,以及完成“十四五”省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按照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奖补。

 

(六)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为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创新突破,“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方式,支持在国考断面上游开展生态化农田改造、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化改造等试点项目。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环保投资额50%标准予以支持。

 

(七)支撑省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为鼓励市县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十四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对象,省财政按一定标准予以奖补。

 

(八)支持“美丽海湾”示范项目建设。为支持推广“美丽海湾”建设,“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美丽海湾”示范项目予以奖补。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项目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九)支持太湖治理模式创新。为支持新一轮太湖治理,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太湖清淤固淤、生态系统重构以及太湖绿色发展研究院建设、入湖污染物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创新工作予以支持。

 

(十)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省财政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

 

四、组织实施

 

(一)注重统筹协同。各地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工作,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项目储备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治理创新项目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措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支持范围和管理要求。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完善贯彻落实机制。

 

(三)严格绩效管理。各地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各地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对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同时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26

 

十项支持

 

支持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实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十四五”期间,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资金,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进行补助。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项目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支持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试点:按照因地制宜、突出实效的原则,“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市县组织建设的“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予以奖补。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经评估成效突出且符合条件的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省财政按照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支持“绿岛”项目实施:为支持推广“绿岛”项目建设,“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后奖补的方式,对市县组织建设的“绿岛”项目予以奖补。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工业和服务业“绿岛”不超过环保设施投资总额20%、农业“绿岛”不超过环保设施投资总额40%标准对市县予以奖补。

 

支持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建设:为支持推广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建设,“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市县组织建设的“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项目予以支持。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的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支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为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对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省财政按照财政分档予以差别化奖补。对完成省政府明确的治理覆盖率且正常运行率达到年度目标的,以及完成“十四五”省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的,按照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奖补。

 

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为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现创新突破,“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方式,支持在国考断面上游开展生态化农田改造、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化改造等试点项目。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环保投资额50%标准予以支持。

 

支撑省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为鼓励市县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十四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对象,省财政按一定标准予以奖补。

 

支持“美丽海湾”示范项目建设:为支持推广“美丽海湾”建设,“十四五”期间,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美丽海湾”示范项目予以奖补。按照省级组织、市县申报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按照项目工程投资额及生态效益等予以支持。

 

支持太湖治理模式创新:为支持新一轮太湖治理,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省财政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太湖清淤固淤、生态系统重构以及太湖绿色发展研究院建设、入湖污染物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等重大创新工作予以支持。

 

支持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县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省财政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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