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后京都气候变化谈判的中心议题将包括建立公平、持久、有效的制度框架,长期减排目标和减排义务指标,促使美国回到控制气候变化的进程中来,说服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等。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协定,将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获取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也可以约束社会经济发展空间,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目标实现。
第二,美国新总统奥巴马2008年11月18日在全球环境高峰会上表示,他就任总统之后美国将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美国将再次积极投身有关谈判,以有助于把世界带入一个有关气候变化全球合作的新时代,并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步骤。要求美国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20年降至1990年的水平,到2050年再减排80%。这预示着新一届美国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可能发生重大转变,同时也意味着中国作为第二大排放国家,将成为全球压力的焦点。
第三,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承诺减排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国际上的流行观点认为,要实现气候变化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最终目标,要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
面对后京都时代的形势,采取何种策略及相关行动参与气候谈判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应对气候变化关系到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中国的发展模式与能源安全、经济竞争力与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国家形象,必须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以积极姿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在以往的谈判中,中国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坚持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的立场,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赢得了时间和发展空间。但是,在后京都时代中国面临的谈判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有必要适当调整谈判对策:
一是考虑制定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减排协同控制战略。在制定2011~2015年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采取“无悔”策略,根据全社会成本最小的原则,强调以提高能源效率、改革能源定价机制、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等长期措施来降低能源消费,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增速,实现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研究制定差别但有针对性的全球气候谈判战略。具体采取:(1)针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减排态度,审时度势,加强同欧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持谈判,要求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上规定具体的技术支持比例;(2)加强同伞形国家集团(除欧盟以外的其他发达国家,包括美、日、加、澳、新等)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和沟通,强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实施的政策措施及其效果,特别是“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及效果,寻求共同利益目标与合作;(3)强化同发展中国家的同盟关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三是提出明确的中国政府的气候变化谈判立场。这个谈判立场应强调体现人权和公平原则的人均碳排放量,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解决气候变化”和“坚持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的立场”原则下,在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行动和形式上作出新的选择,考虑在发达国家承诺提供技术支持条件下,可适当作出“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目标减排承诺。阐明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规划,将有效减缓未来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未来的谈判联盟与合作伙伴,抓住机遇,积极主动,获取双赢。
四是明确提出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和资金条件。通过谈判,获取国际资金和先进技术,提高中国资源利用率,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改善中国环境质量,达到以最少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既为减缓气候变暖承担应尽的义务,又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提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