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1月12日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召开的《解决中国水稀缺:关于水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新报告发布会上,世界银行高级环境专家谢剑指出,中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依然过低,所得收入不能满足收回财务成本的要求,低水价更不利于穷人。
报告建议,中国应提高供水定价的效率和公平性。传统上,中国的政策过于强调通过增加供给满足用水需求,而对需求管理重视不够。水价可以成为减少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多项研究表明,中国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依然过低,所得收入不能满足收回财务成本的要求,更别说支付环境成本和水资源耗竭成本。这使得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难以对其基础设施进行适当维护,难以向偏远和较贫困的地区扩展其服务,其设施的运营方式也难以达到有关环境标准。因此,为确定合理的价格,第一步至少应该满足运营企业的财务绩效要求。
为促进高效用水,水价还需要体现供水的边际机会成本。供水的边际机会成本包括生产、环境和资源耗竭成本,据此制定的水价向消费者反映水的全部稀缺价值,引导人们采用适当的节水和高效技术。中国目前的水价政策已经囊括了需要认识到的并告知消费者的边际机会成本的所有组成部门:生产成本包含在水开发费中,环境和资源耗竭成本包含在水资源费中,污水处理成本包含在污水处理费中。但是,地方政府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真正提高水价上行动迟缓,主要是担心提高价格对低收入群体产生的影响。
报告认为,公平高效的价格改革是可行的。表面上看,人们常常担心贫困家庭的福祉受影响而确定较低的价格,但实际上,低水价会产生不当的收入分配效果。对居民家庭的调查结果显示,低水价对贫困家庭的社会影响是消极的。一方面,低水价必然需要政府补贴,富人用水量相比穷人多很多,他们获得的公共财政的补贴更多,不利于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因此,穷人从补贴中获得的利益很少,甚至毫无收益。其二,穷人因为获得的供水服务质量差反而需要支付更高的代价,包括健康受到的影响以及为获得更好的供水服务支付更高的成本。另外,通过适当的设计,水价改革至少能够使贫困人群在一定程度上免受水价提高带来的影响。如果将因水价提高新增的收入用于扩建服务设施、改善服务质量,最终可能产生一种双赢的结果。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在设计水价改革方案时采用了三种办法来保护贫困人群的利益:(1)采用累进阶梯费率;(2)提供收入支持;(3)对最贫困家庭实行价格减免。
谢剑先生也明确指出,如果设计得当,阶梯水价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报告建议,对居民生活用水采用累进阶梯费率,特别是两级水价结构。但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删除了水电等资源产品累进收费条款,因此现阶段全国范围内实行关于阶梯水价的建议不能认同。国家发改委曾经在立法调研中获得以下数据,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曾总结说,实行阶梯水价的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没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这一具体价格措施作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此在“激励措施”一章中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世界银行的报告分析了中国水资源稀缺的状况,评估了解决中国水资源稀缺问题的政策和体制要求,并就需要加强和改革的主要领域提出建议。报告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包括水资源治理、水权、水资源定价、流域生态补偿、水污染控制、突发事件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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