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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该不该涨 污水处理成如何监督?

2009-07-31 02:27:42  
  广州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用的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广州市民的强烈反响。很多市民认为水价一再上涨,而城市水环境却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坚决反对水价上涨。污水处理费应该按什么标准收取?污水处理厂与城市水环境之间的关系如何?城市水环境没有改善的板子能否打到污水处理厂身上呢?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广州市于2008年12月17日提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两个方案,在现有0.7元/吨(按用水量90%收取)的基础上提高,平均涨幅分别为74.29%和85.71%。此方案一经提出,受到市民以及各界的高度关注。关于污水处理费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收取,到底收多少才够弥补污水处理成本,污水处理成本与环境标准的关系,政府、企业以及消费者三方到底存在怎样的利益博弈,笔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系宋国君教授、安树民博士以及清华大学水业研究中心主任傅涛教授。


  如何监督污水处理成本?

  需要建立对成本的第三方评估体制


  根据广州社情民意中心的民意调查,有“七成市民不赞成涨价”。在2008年12月30日召开的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各持观点,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是否应该改革以及如何改革展开了激烈的论证。到会的26位代表中21位代表赞成提价,只有5名反对,18位代表赞成梯度式提价方案。

  宋国君教授认为,污水处理厂运营是公用事业,有稳定性高、利润率相对较低的特点,因此政策规定采用“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也是被污水处理企业所接受的。公用事业自然垄断性的本质决定了污水处理厂的成本信息有必要向政府以及公众公开、其运营绩效有必要接受政府以及公众的监督。

  但是如何监督污水处理成本并核算收费水平,是比较专业和复杂的,不同地区的污水处理可能由于进水水质、设备、工艺流程、配套管网等原因导致成本不同,过于专业的成本核算过程公众往往难以并且也不需要去理解。因此需要建立起对成本的第三方评估的机制。宋国君介绍,荷兰、意大利等国的经验是,咨询公司对公用事业的成本和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向公众发布评估报告。基于评估结果,举行听证会。

  傅涛认为,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收取用于补偿政府治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本质是“费”而不是“价”;因此收费的调整没有必要开价格听证会。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是以成本为基础的,但是基于行业平均成本,而不是某一个或一些污水处理厂,所以针对部分污水处理厂召开听证会也是没有必要的。

  根据傅涛介绍,国家制定的0.8元/吨的标准是基数,只是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成本,还不包括污泥处理等在内,如果算上全成本,0.8元/吨还是远远不够的。污水处理费的提高是一个趋势。

  如何评价污水处理费高还是低?

  要根据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污水处理费所占比例分析,不是完全对应于污水处理成本的概念


  关于污水处理费提高的部分是否可以用来筹集设施建设资金,傅涛认为,虽然国际上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弥补运营成本,但在中国,将污水处理费用于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且在地方财政实力比较薄弱的现实下,这是具有合理性的。

  安树民认为,污水处理费收多少是政府综合考虑自身的财政能力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后确定的,不是完全对应于污水处理成本的概念。判断污水处理费的水平高还是低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这个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污水处理费占水价的比例等。污水处理厂运营的成本(+利润)=污水处理费+政府财政补贴。因此,在提高污水处理费的问题上,政府与企业有合谋的动机,对于企业来说,应该从政府那里得到“保本微利”的费用是有合同保证的,提高污水处理费并不一定增加企业的收入;而对于政府来说,提高污水处理费可以减轻财政包袱。

  污水处理费提高意味着水质改进?

  受管网、收集率等影响,单纯提高水费不是上上之策


  不少居民反对提高污水处理费,认为污水处理费的提高并没有带来水质的改进。提高了污水处理费,水质仍然不能让居民满意,是不是意味着标准的制定还应该更加严格或者标准的制定应该从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对此,安树民认为,人们认为水质不好,部分原因是在某些管网没有覆盖到的地方,污水并没有进入集中处理设施,这往往是城市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监管不力造成的。

  污水处理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具有较强的偷排动机。宋国君也认为在公私合营的模式下,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成本是相当高的。只有在监管到位、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之后,如果水质仍然不能让公众满意,国家或地方标准制定部门可以考虑提高排放标准。

  宋国君还建议,理想的污水处理费调价模式应当制度化。地方政府可以出台“办法”来规定关于污水处理费的调价机制,比如,当成本上涨超过一定幅度时,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企业向政府、公众提供调价的依据;第三方对企业提供的依据进行评估;如果评估通过,认为调价依据是合理的,则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办法中还应该对听证会的代表如何选择、如何表决等做出具体的规定。所有的调价行为及其决策过程,都应该是基于政策的规定。而且,不只是企业可以申请涨价,如果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导致的成本下降超过一定幅度,公众也可以申请降价。

  而如果是政府出于财政压力需要提高收费标准,则政府也需要根据“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向公众进行财政状况的信息公开,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再召开行政收费听证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该以污水处理成本为基数,由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以及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决定。在企业、政府、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博弈中,制度建设、信息公开是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

  据最新报道,广州市根据听证会群众意见调整污水处理费上调幅度,并把新的收费标准推迟到7月实施。调整后每户居民月用水量在22吨以内(含22吨)的,按0.9元/吨计费,调价幅度降为28.57%,而且污水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即每用1吨水的污水处理费实收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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