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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委会提出建议:启动水价法律监督程序

2009-12-29 10:44:12  

    继续轰福州市水价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推选程序违法之后,目前省消委会已就此事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法律监督的建议。昨日(12月28日),省消委会再次指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与国家发改委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并不矛盾,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的推选,应执行我省的规定,由消委会来推荐。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处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称,“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

  而距离12月31日水价调整听证会的日子越来越近,福州市物价局尚未就延迟或者暂缓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作出表态。

  省消委会认为应执行我省的《办法》

  日前,在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参加人推选中,省消委会炮轰此次听证消费者参加人推选程序违法。省消委会指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规定,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应该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来推荐。而福州市物价局表示,此次听证会参加人推选,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采取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不存在违法之处。

  两部门都援引了相关的法律、规章来支持自己的立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的代表中应当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的代表,其中消费者的代表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消费者的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

  而国家发改委2008年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第十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对此,省消委会秘书长刘友榕指出,《办法》里规定的是“两可情形”,即可以选择“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选择“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的方式,而我省的《办法》规定为“应当”情形,即只能用由消委会推荐的方法。从法律的位阶来看,我省的《办法》位阶更高,应执行我省的规定。"

  刘友榕表示,目前省消委会已就此事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启动法律监督的建议,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就此事进行法律监督。

  尚无听证会时间变动的消息

  省人大常委会经济立法处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福建已有地方立法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觉遵循地方立法的规定,选择第二种推荐方式,消费者参加人代表推荐,应不折不扣按地方立法规定执行,由同级消委会推荐产生。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立法法》规定了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同,实际上已经间接确认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

  对于省消委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与国家发改委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并不矛盾的说法,昨日,福州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针对此事,作为工作人员不便表态。但是,物价局在消费者参加人代表推荐中,所有的程序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记者多方了解,截至目前,还没有得到福州市物价局下发任何文件,提出推迟定于本月31日的福州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或者是对调整听证会参加人进行重新推荐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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