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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学会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发展GDP

2010-04-29 10:34:37  

    早在1984年,我国就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然而,江河湖泊变味、变臭、变黑,祸害百姓的报道常见诸报端,不仅有前几年出现的松花江水污染、哈尔滨断水的“惊天大案”,也有不久前《焦点访谈》披露的某大型味精企业对区域河流污染恶劣事件。
  污染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事件的罪魁祸首纵然是利益驱动下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但与政府的监管也不无关系。当前,处罚过低是环境执法的软肋,使执法机构手中的“大棒”变成了“软柿子”。据调查,一个地级市的企业如果一次违法排污,平均受到经济处罚是4.97万元,而该企业违法期间获得的收益是232万元,违法与守法的成本相差46倍。低廉的成本才使得这些企业铤而走险。
  除此之外,高污染项目屡禁不止,折射出畸形发展观。一般来说,污染企业差不多都是当地的税收大户。厂家为了利润乱排,政府为了政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努力监管,加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缺乏有效措施、缺乏有力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就为环保的防护堤留下了“豁口”。最有环境保护热情也最能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的公众和污染受害者难以参与对污染者的利益博弈,结果只剩下环保部门一家孤军奋战,“按下葫芦起了瓢”,即便是采取重点整治,也未能让那些排污企业有所畏惧,结果是污染依旧。
  保护环境,地方政府责无旁贷;治理污染,呼唤政府更该有作为,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地方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从思想深处真正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即使是利税大户,若违法超标排污,也绝不迁就。如此,违法排污的企业就不敢有恃无恐,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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