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保护农村饮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没有针对农村饮水安全作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难度都很大。
饮水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缺少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内容;缺少农业面源与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相配套法规;对资源性缺水问题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没有建立农村小型集中式取水以及分散式取水水质监测体系。
尽管“十一五”期间,有关部门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解决了2.2亿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但中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日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组织200余名师生对全国31个省246个村庄的3656家农户就“农村居民饮水”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与访谈。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我国仍有超过4000万农户不同程度存在缺水问题。
“现阶段,农村居民饮水问题不能等,不能耗,不能拖,国家应出台有关政策予以全面统筹解决。”该调查项目负责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邓大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缺水与水质差成两大难题
据了解,此次调查基于“百村十年观察”项目组这一大的平台,目前已经在全国258个村庄4000户建立了固定观测点,因此得出的结果较为权威。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缺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区域性缺水。调查数据显示,19.3%的受访农户不同程度存在缺水问题。其中,西部地区缺水农户比重达31.8%,分散居住型村庄缺水农户比重达20.6%,集中居住型村庄这一比例为14.4%,高原、山地村庄缺水农户比重分别为36.5%和29.9%,远高于其他地形地区;
二是季节性缺水。95%的农户每年缺水约两个月,缺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农户比重不到1%。缺水季节多见于年末和年初。
对于饮水质量的好坏,受访农户们的态度则不大相同:62.3%的受访农户认可饮水质量,10.8%的农户对饮水质量表示不满,2.5%的农户认为当地水质很差。
据调查,采取水管饮水和打井取水方式的农户对水质认可度较高,分别为66.9%和60.2%,采取河或溪取水方式的农户对水质认可度最低,仅为31.2%;沿海地区30.5%的农户认为当地水质很好,高于其他地区水平,西南、东北地区分别有14.0%和13.1%的农户认为当地水质不佳,水质问题较其他地区更为突出。高原地区受访农户只有50.7%的农户认可当地水质,渔区30%的农户认为当地水质不佳。
农村饮水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百村十年观察”项目组建议可从储水工程、节水工程、用水工程、调水工程和洁水工程等“五大工程”着手解决农村居民饮水难问题,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和成因还有待进一步探析和解决。
但是,据记者了解,当前农村饮水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乡干部告诉记者,当前,很多乡镇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集中供水设施只重建设而疏于管理,或者有的干脆只建不管,再加上资金来源少,投入不足情况比较普遍,致使有的供水设施由于缺乏资金进行正常维修,造成设施老化,管网破损,进而使自来水成为“长流水”,导致水资源浪费严重。
“另外,很多乡镇对水厂的水质安全检测、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水费的规范收取等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即便有,但执行监督却不到位。”这位乡干部说,这一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村地区特别是缺水地区的饮水困难。
对于项目组所提及的“五大工程”,这位乡干部认为,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上,一些项目存在很大问题,“没有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基本建设制度执行不严,施工工序不合理,不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建设方案建设地点随意变动。个别工程管道埋设深度不够,安装不规范,甚至长期暴露在外”。
农村饮水难题尚需立法破解
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农村饮水存在的问题,与饮水安全立法保障领域的滞后有一定关系。
据了解,目前涉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中水法主要通过水功能区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入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等间接实现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不仅将保障饮水安全列入了立法目的,还专门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一章,专列了农村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此外,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共同颁布的《饮用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间接涉及到农村饮用水源保护问题。还有一些相关饮用水水质的技术标准、规范与规划,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生活卫生标准和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以及200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等。
不过,据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级工程师透露,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保护农村饮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没有针对农村饮水安全作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难度都很大。
“饮水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缺少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内容;缺少农业面源与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相配套法规;对资源性缺水问题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没有建立农村小型集中式取水以及分散式取水水质监测体系。”这位工程师说。
据悉,针对于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从内部人士处了解到,去年,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曾召开过“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研究”内审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有关部门阐释了农村饮水安全立法现状,分析了农村饮水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立法需求,并围绕管理体制、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农村饮水水源保护三个立法中的核心问题,给出了农村饮水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建设建议。
对此,这位高级工程师也建议,因为我国城乡差别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有其特殊性,因此,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在立法模式上,一是制定专门的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将城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二是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条例或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三是由农村饮用水管理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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