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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要“双罚”还应“刑罚”

2012-04-01 13:28:21  
    广东省政府29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显示,广东将加大政府对环境的保护责任,拟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设“双罚制”的规定。(3月30日《南方都市报》)
    《草案》所说的“双罚制”,即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不同情况处以上一年度其本人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罚款。这样的“双罚制”,当然比过去只罚违法排污单位更有力度。过去只罚单位,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财政拨款的单位,那“对单位处以罚款”就只是从这个“口袋”放进了另一个“口袋”,相关责任人几乎毫发无损。如今,要从责任人的收入中罚款,将倒逼他们增强责任意识。
    但笔者认为,面对一些地方环境污染严重现象,“单罚”固然不足以保护脆弱的环境,“双罚”也未必一试就灵,未必能刹住某些高污染企业老板谋取暴利的冲动。因为,在一些高污染行业里,治理污染的费用,远远超过罚款额度,如果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恐怕难以形成震慑。
     因此,对于严重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除了增设“双罚”规定,还很有必要动用“刑罚”。我国《刑法》中有界定“环境污染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也应看到,即使在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升级的今天,对具体污染单位及其责任人动用“刑罚”的,仍然并不多见,这导致一些赚得忘乎所以的企业老板对环境污染有恃无恐,认为“大不了罚几个钱”而已。
    治理违法排污增设“双罚”无疑是必要的,但对于严重违法排污、特别是危害百姓生命健康的违法排污,更要依法启动“刑罚”。只有不断提高环境评价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双罚”加“刑罚”多管齐下,保护环境的困局才能得到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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